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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出生”是一个涉及法律、医学、社会学、哲学、道德和伦理的一个综合性问题,更是一个与每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它源自美国侵权法,是指提供遗传咨询或者产前诊断的医疗机构因其过失行为而导致存在先天性残疾的婴儿出生。错误出生诉讼则特指以缺陷儿父母为原告,以医疗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它在我国日益频发。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主体和请求权范围三者共同构成了错误出生民事赔偿问题的主要方面。本文以潘泓宇错误出生案为原始材料,通过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进行了集中分析,逐项发表了个人观点。与此同时,本文又以该案为切入点,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辩证分析等方法对这种新时期新类型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地介绍和评析。在错误出生民事赔偿请求权基础问题上,竞合说的观点更符合我国实际;在请求权主体问题上,缺陷儿父母才应当是适格原告;在赔偿范围问题上,特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够得到支持。我们希望通过所有人的共同努力,建立我国的错误出生民事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