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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建立表明了私法手段向行政法领域的渗透,符合政府行政管理由强制到说服方式变革的趋势,体现了政府与公民和社会之间形成的互动机制和以合作为主导的新型关系,对于更好地化解行政争议,在行政法领域做到“案结事了”,有效地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在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行政复议调解远未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本文将从行政复议调解的法理价值入手分析阐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分析行政复议调解在实践中运用受阻的现状及原因,总结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围绕这些问题就如何通过完善行政复议调解机制、转变执法理念、加强监督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调解的作用提出构想。正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概述。首先,本部分对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界定,并通过与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解及行政诉讼调解等相近制度进行比较辨析,以加深对行政复议调解相关概念的理解。其次,本部分对行政复议调解进行了立法回顾,分析其在立法上的争议与评析,并提出笔者赞同行政复议可以适用调解的认识。第二部分是关于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价值分析。这部分分别从行政复议调解的宪政意义、行政法治价值和现实价值三方面分析阐述行政复议调解的重要价值功能。第三部分是对行政复议调解在实践运用中的现状进行分析。这部分对行政复议调解在实践中未能发挥正常功能和作用的原因进行了详细阐述,一是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程序和效力等制度本身存在不足;二是大量行政复议申请的非正常撤回代替了法定的复议调解;三是调解的泛化与依法行政本身的矛盾。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调解的构想。这部分针对前面所提到的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作用发挥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一是通过设定基本原则、明确适用范围、设置程序和明确法律效力几方面来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建设;二是通过立法上明确行政复议申请撤回范围和实践中严格行政复议申请撤回情形的审查,实现行政复议申请撤回制度立法本意的回归;三是加强行政复议调解的内外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