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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社会转型期伴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政府社会职能的调整、城市住宅商品化、住房管理专业化的产物。作为社会转型期的业主委员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主动变革引发的制度变迁的结果。社会转型意味着政府由“全权”、“全能”的政府转变为“有限”、“服务”的政府,由“单一制”的社会管理转向“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正因为政府自身的主动求变,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同时社会的发展又要求政府进一步下放权力、转变职能、改变领导方式,由“控制型”、“管制型”向“规制型”和“服务型”转变。而业主委员会正是政府主导的一种“规划性变迁”。在这个“规划性变迁”的过程中,更直接的原因是由于住房产权多元化分配过程中,建立在物业私有产权和业主自主管理基础上选择空间的增大,由此产生了各种矛盾和问题,这也是社会转型期的必然结果。 业主委员会不论是概念、制度建设、法律地位、运行机制,对社会的影响必然会涉及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影响。而它又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由于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故业主委员会在实际运行中自身也存在着诸多困境,如在其合法性、“搭便车”行为、有效性、可持续性发展等内部治理方面产生了困境。 本文试图在构建一个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基础之上,首先,通过分析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的背景及业主委员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找出其产生矛盾的原因。其次,在厘清业主委员会的含义、职责、功能、性质等认识之后,明确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实行以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为核心的自主治理;另外,本文还运用公共物品理论分析物业管理的属性,得出物业管理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具有集体行动、共同消费、局部拥挤性等准公共物品的特征,并以此来论证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社群自治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及其经济理由,同时通过论证作为准公共物品的物业管理生产和提供是可以分为两个过程,在物业管理的生产过程中可以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多主体的治理为业主委员会生产公共产品、提供服务,满足业主多样化需求。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