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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无处不在,体育领域亦如此。竞赛是体育竞争的核心问题,公平竞争是体育竞赛的基石,大量不公平现象充斥赛场,迫使我们重新审视体育竞赛竞争的公平性。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比较分析法、理论分析法等方法,对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分析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公平竞争的规定性、各相关主体及其责任,归纳不公平竞争行为表现及其理论根源,探讨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制度体系与相关制度建设,以求在学理上把握竞赛公平竞争的实质,为反不公平竞争实践提供参考,为我国正在构建的和谐社会服务。
研究认为:1)竞争是指在特定的领域内各相关主体为了获取更多的特定利益或创设对自己有利的生存发展条件,以其他相关主体为对手而相互争胜的行为。公平是一种评判能否以公正的基本理念为支撑,以平等为最终的理想追求,以人为本,注重各种利益的科学、合理、有效分配,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均衡和谐发展的价值尺度。公平具有权利与机会平等、差异性和补偿性三个方面的规定性。体育公平竞争是指在规则公平的前提下,运动主体以自身的身体条件,在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内,以同样的规则为标准进行裁定的竞争。2)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主体分为直接性主体、服务性主体、社团性主体市场性主体四个层次,其中直接性主体包括现场比赛过程中的运动员双方、教练员、裁判员;服务性主体包括科研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社团性主体包括国家和民族与地区、体育协会、运动队、俱乐部、学校、社区居委等;市场性主体包括观众、媒体、赞助商等。3)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规定性包括规则公平、操作公平、公平补偿三个原则,在实践中要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进而推动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其中规则公平原则是指规则的制定必须体现权利平等,保证机会平等,并给予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以更多的关怀,制定一些特别的制度予以补偿,实现竞赛的起点公平;操作公平原则是指公平竞争主体自身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执法公正,加强信息公开与监督;公平补偿原则是指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对于规则的制定中没有惠及到的主体,以及操作过程中由于违规行为造成公平竞争主体权益的损害而实行的补偿和救济。4)从社会现实的角度,各相关主体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具有不同的表现,但各相关主体存在利益冲突性、行为手段的不合理性、主观故意性和本质侵害性。基于寻租理论、博弈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产生原因,对体育竞赛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应加强制度建设。5)体育竞赛公平竞争制度是由体育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构成的内在制度和行业法规、一般法构成的外在制度形成的完整的制度体系。在实践中应建立健全体育竞赛公平竞争制度建设,加强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伦理与道德制度建设,完善体育竞赛公平竞争规则,提高操作过程的监督水平,尽快建立体育仲裁制度、体育救济与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