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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增长压力的日益增大,土地资源、空间资源短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对海洋进行围垦己经成为各国沿海地区拓展土地、空间,缓解人地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纵观国内外围填海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围填海造地的效益分为正面效益与负面效益。正面效益主要体现在社会经济方面,而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自然和生态方面,累积性负面影响更集中表现在资源影响上。一定时期,人们忽视了围填海造地的负面影响,只注重正面的经济效益,结构自然生态和资源的破坏反过来阻碍或减缓社会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区域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问题。海域资源的稀缺性、海洋环境的脆弱性和不可逆转性都决定了对待围填海造地必须持极其谨慎的态度,这也对政府加强围填海管理提出了客观要求。外部效应理论、海岸带综合管理理论、海陆一体化与区域协调发展理论是政府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的理论依据。基于上述理论,建立规范的围填海管理的制度框架,成为我国向海洋要土地、要空间的必然政策趋向。我国围填海造地历史变迁与北海区、东海区、南海区的典型围填海案例表明,虽然我国围填海造地的正面效应比较突出,增加了土地供给,缓解沿海用地紧张的局面,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内陆地区的环境压力;但围海造地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海湾面积锐减、海湾属性弱化;海岸自然景观遭到破坏;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造成资源利用冲突,加剧产业之间的矛盾;激化了社会矛盾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等。面对新的发展形势,我国必须审时度势,准确评价围填海造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综合考虑围填海造地的生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效益以及指标可获得性,论文构建了三层综合效应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市场价值法、专家评估法和问卷调查法、影子工程法等评估方法,对分析指标层各指标进行了说明和计算解释,采用分层次筛选法与综合指数评价法对围海造地各种效益进行了综合评价。其中,以南海区广东省为例,从水动力条件、海洋冲淤条件、海洋环境质量和生物资源四个角度实证分析了围填海造地的生态环境效益;以北海区河北省为例,以经济价值损益、对农业、盐业、运输业和旅游业的影响等为内容实证分析了围海造地的经济效益;以东海区福建省为例,实证分析了围海造地的社会效益,包括人口和就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抵御灾害能力和景观效应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巨大经济效益以及由此引发的资源、环境和社会问题,表明政府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以20世纪90年代为界,我国对围填海造地的管理与制度建设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围填海造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海域使用论证制度等围填海造地管理制度。上述规章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围填海造地行为,但在围填海专门法律法规建设、具体管理制度、管理体制、监管体制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健全、规范与完善的内容。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海域权属观念淡薄、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多部门管海,职能冲突、对海岸带缺乏综合规划和管理等原因造成的。由于我国围填海造地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海域管理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制度体系尚需逐步完善,加上各省市区海域使用立法工作发展不平衡,给我国海洋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作为拓展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重要手段的围填海造地在世界上其他沿海国家得到广泛实践。根据各国围海造地的成因可以分为生存安全需求主导型(如荷兰)、工业化发展需求主导型(如日本)、城市化发展需求主导型(如美国)三种主要模式。这些国家围填海造地的历史和管理措施的变迁,对我国完善围填海管理规章提供了较好的经验借鉴。21世纪,我国沿海地区围填海造地呈现新的发展趋势,针对我国围填海造地存在的问题以及管理制度的缺陷,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成为当前我国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基于海洋综合管理的需要,继续规范政府规制制度:建立健全围填海造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相对集中、统一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规范微观控制制度,加强政府管理围填海项目的制度基础。基于围填海造地项目过程管理的需要,理顺管理流程:搞好围填海造地的全面综合规划与管理;建立并完善围填海造地的战略论证制度;严格围填海项目的审批制度;建立围填海项目的跟踪检查和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围填海造地的后评估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