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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历来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重要领域之一。作为一种罪数形态,结合犯的认定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诸多争议。在此背景之下,深入研究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问题显得更具理论价值与实证意义。全文分导言与正文两部分,正文分六章,前五章研究我国结合犯的基础理论问题,终章梳理和评析刑法中的结合犯条文规。导言部分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文章研究的目的和价值,说明文章选择我国刑法结合犯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及选择刑事司法的角度作为本文研究的切入重点的原因和初衷;二是评析时下结合犯问题研究现状并说明本文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的创新与突破;三是文章研究结合犯问题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以及所产生的积极意义。第一章结合犯概述包括三节内容:第一节是是全文研究的逻辑起点,对结合犯概念与特征进行界定。理论通说中的结合犯概念存在缺陷:丧失了定义概念的合目的性、违反了定义概念的合法性与简洁性。在此基础上,本文归正通说概念,认为结合犯应定义为“原本各自独立的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由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结合成为一具体之罪的犯罪行为类型”。在特征方面,本文以归正后定义为基准,认为特征应包括法定性、独立性和异质性;第二节是境外国家和地区结合犯的相关规定的介绍,分别有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的介绍,厘清大陆法系地区结合犯在罪数形态体系中的不同定位,通过横向对比纵览我国结合犯理论的各种观点及不足,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研究结合犯。文章在介绍境外结合犯理论的同时也介绍了结合犯与罪数形态的关系及结合犯立法,从中探讨了结合犯、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的关系,即结果加重犯是从情节加重犯分离出来的一种罪数形态,而结合犯又是从结果加重犯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罪数形态;第三节分别从理论与立法两方面研究结合犯存在的价值,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与实证上的支持。结合犯理论价值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它在罪数形态中处于枢纽地位。其次,它满足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最后,可以限制司法人员过多的主观流露。结合犯立法价值体现在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即在程序上可以达到简化刑事程序效果,在实体上可以重惩极其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第二章结合犯类型包括二节内容,对结合犯进行分类,便于系统研究分则中结合犯罪名的相关问题:第一节阐述结合犯的理论类型,共有四组分类。一是根据界定的外延不同,分广义结合犯与狭义结合犯,广义结合犯除狭义结合犯之外,还包括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在内的形态犯。二是根据表现形式是否符合传统定义,分典型结合犯与不典型结合犯。三是根据刑事法律是否明示结合的原罪行为,分形式结合犯与实质结合犯,又称明示结合犯与默示结合犯,实质结合犯其实并不是结合犯。其他类型结合犯是从微观层面研究原罪结合的关系,涉及故意犯、过失犯的结合,作为犯、不作为犯的结合,行为犯、结果犯的结合,实害犯、危险犯的结合,单一行为犯、复数行为犯的结合等等。其中,在作为犯·不作为犯结合形式的认定上,本文探讨了如何区别结合犯与单一犯或者结合之罪与一罪的问题,涉及到先前行为是否可以包括犯罪行为的问题。本文认为,先前行为当然包括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是先前行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有刑法上的义务来源;第二节阐述结合犯的立法类型,结合我国理论的观点介绍了牵连型、并发型、包容型、因果型等四类结合犯。其中,并发型结合犯有日本立法例,与包容型应属于同一类型结合犯。因果型结合犯实质是结果加重犯,在我国罪数体系中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是两种不同的罪数形态,所以不宜再归入结合犯范畴研究。此外,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致使重伤、死亡”或“造成重伤、死亡”等规定出现的罪状,既可以认为是结果加重犯立法例,也可以认为是结合犯的立法例。我国刑法中属于此类的有刑法第121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刑法第236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及刑法第263条第5项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第三章是结合犯构成要件之解构,本文是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视角对结合犯进行解构:第一节对结合犯侵犯的犯罪客体进行研究,本文以现象到本质的路径先后研究了结合犯侵害的客体内容以及结合犯的重惩原由;第二节对结合犯的客观方面进行研究,文章分别从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方法等方面对结合犯客观方面进行研究。在危害行为方面,本文研究了结合犯原罪结合的形式、结合犯原罪间的关系、原罪行为的时空间隔及追诉时效等方面。在危害结果方面,本文研究了结合犯危害结果的单复数问题以及结合犯与原罪危害结果间的结合类型。在因果关系方面,本文研究了结合犯因果关系的判断基准及与此相关的疑难问题。在基准方面,因果关系以结合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作为判断基准,介入因素只有行为的介入才可能影响到因果关系的中断,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素不影响因果关系中断的判断。此外,在有行为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判断因果关系则需要考虑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有实在可能顺向发展为介入因素发生的后果。如果可能,则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因果关系中断,行为与介入因素产生的后果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相关的疑难问题涉及到实务中常见的追击问题、被害人特质及特定环境、他人行为的介入等判断因果关系之疑难类型问题。关于追击问题,追击致被害人死亡的存在因果关系,被害人追击造成自身死亡的不存在因果关系。他人行为介入的因果关系判断,落脚点在于危害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是否“实在可能”,即没有介入因素也可能会出现介入的同样后果。被害人特质及特定环境并不中断因果关系。关于结合犯的其他客观要件方面,本文涉及到选择性客观要件包括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方法。这些要件有时在相关犯罪中仍然是必备或者必要要件;第三节对结合犯的犯罪主体进行研究,重点研究主体在原罪中的适格问题。在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中,实施结合犯罪行为均构成犯罪的是结合犯主体,否则是单一犯主体。交替状态的结合犯主体不影响定性,量刑应从轻或者减轻。关于单位为主体的结合犯判断,关键看结合犯罪状所在条款是否有法律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若有,才可以单位犯罪论;第四节对结合犯的主观方面进行研究,涉及到结合犯原罪罪过间的联系及罪过间的结合类型研究。首先,关于罪过间的联系研究,需要分类讨论。对于牵连型结合犯,是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结合,相应罪过之间间的结合必然存在,即实施犯罪之初已有整体“包括的认识”。对于并发型结合犯,则很难说一定存在罪过间的联系,不排除有临时另起犯意的可能性。关于罪过间的结合方面,结合犯罪过间的结合形式理论上有故意与故意、过失与故意和过失与过失的结合。被结合之罪的罪过就是结合犯的罪过认定的依据。第四章是结合犯在罪数领域与相关问题的辨析,本章分三节内容:第一节是结合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犯的辨析,本文在既有理论分类的基础上,主张将罪数形态划分为法定的罪数形态与非法定的罪数形态之观点,并将各类形态犯归类其中。在此基础上,本文辨析结合犯与非法定罪数形态犯及其它法定罪数形态犯之间的界限;第二节是结合犯与法律拟制及注意规定的辨析,本文在辨析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基础上,研究结合犯与法律拟制及注意规定之间的界限,即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是结合犯的上位概念,结合犯可以有法律拟制的结合犯也可以有注意规定的结合犯;第三节是结合犯的罪数竞合与数罪并罚研究,本节分两部分内容。一是罪数形态与数罪并罚的辨析,本文重在厘清罪数形态与数罪并罚之间的关系,梳理二者在罪数体系中的地位及本源,为后文建立研究的基本点。二是研究结合犯与其他罪数形态以及结合犯与结合犯存在罪数竞合时的处断方式。结合犯与其他罪数形态发生竞合时,应以禁止重复评价、全面评价和结合犯优先原则判定竞合形态。在违背罪刑均衡原则时,才以其他形态犯处断为例外。结合犯与结合犯发生竞合时,以较重者优先竞合,再将竞合后的结合犯与另一未被评价的行为数罪并罚。第五章结合犯的犯罪形态问题研究,本章分二节内容:第一节是结合犯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包括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两方面内容。关于结合犯的完成形态,本文研究结合犯既遂标准,评析理论各种学说立场,认为结合犯虽然是基础犯罪与被结合之罪的结合,但侧重于被结合之罪,故持被结合之罪既遂说立场。二是结合犯的未完成形态研究,包括预备、未遂和中止等问题研究,判断的基准以被结合之罪作为评价的基础。由于结合犯的犯罪中止是以被结合之罪的犯罪中止为依据的,因而,结合犯的犯罪中止难以适用刑法24条第2款规定;第二节是结合犯的共犯形态研究,包括共犯成立条件与类型研究二部分内容。关于结合犯共犯的成立条件,主体必须达到二人以上,主观上对结合犯原罪均有犯意联络,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危害行为。其中,本文研究了单位共犯的问题及结合犯部分共犯成员停止犯罪的效力问题。单位犯与自然犯应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各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处断。在单一主体的单位犯罪中,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基于全面评价原则,应与单位本身形成结合犯共犯予以评价。结合犯部分共犯成员停止犯罪的效力问题,只要没有全部完成结合犯罪而撤除自己的犯意加功,均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先前实施原罪既遂的部分可以在量刑上作为一个从重因素予以考虑。关于结合犯共犯的类型研究,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承继共犯以及片面共犯等内容。结合犯主犯实施了被结合之罪的实行行为,主犯和首要分子之间是包容关系。结合犯从犯行为危害性弱于主犯行为,社会危害性都相对巨大,难以适用免除刑事处罚的规定。结合犯胁从犯类型分实施了全部的结合之罪、开始即被迫实施的结合之罪与开始自愿后被胁迫实施犯罪的胁从犯。一般情况下,胁从犯并非犯意的造意者,在胁从状态下撤离自己的加功行为,即成立共犯中止。造意犯时,中止必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并防止结果的发生。结合犯教唆犯并不必然就是结合犯主犯,需要根据教唆的内容之作用来进行判定。结合犯承继共犯行为必须发生在基础犯罪阶段,否则发生在被结合之罪阶段的承继行为因丧失结合犯罪关系而只能以该对应原罪的共犯处理。结合犯片面共犯与承继共犯的区别点在于共犯合意是单方合意还是双方合意。实践中,二者有时可以相互转化。结合犯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在于刑事责任的承担上。结合犯间接正犯不属于共犯类型。第六章我国刑法分则结合犯的规定,分为二节内容,梳理刑法分则结合犯条文,解决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疑难、复杂问题:第一节是我国刑法分则结合犯规定的概览,本文先梳理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结合犯规定,在此基础上归纳我国结合犯规定的主要特点;第二节是我国刑法分则主要的结合犯条文梳理,本文以牵连型结合犯与并发型结合犯的分类作为梳理结合犯规定的依据。在牵连型结合犯中,本文梳理了劫持航空器罪结合犯、武装走私犯罪类型的结合犯、伪造货币罪结合犯、骗购外汇罪结合犯、盗窃罪结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结合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结合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结合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结合犯、强奸罪结合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结合犯、抢劫罪结合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结合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结合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结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结合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结合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结合犯、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结合犯等。在牵连型结合犯中,本文梳理了分裂国家罪结合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结合犯、武装叛乱、暴乱罪结合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结合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结合犯、交通肇事罪结合犯、绑架罪结合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结合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结合犯、投降罪结合犯、战时造谣惑众罪结合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