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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是各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态,不仅具有常见多发性和社会危害性,而且在学术界和实务界都争议较多。所以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深入研究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将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转化条件、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量刑四个部分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原创性观点。第一,转化型抢劫罪的转化条件。这部分着重讨论先行为是否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刑事责任年龄及先行为的界定三个问题。转化型抢劫需要满足两个选择性条件,一是盗窃、诈骗、抢夺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二是所实施的暴力程度较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是转化型抢劫罪的适格主体,因为司法解释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转化型抢劫罪中所说的盗窃、诈骗、抢夺是狭义的罪名,而非广义的手段或行为。第二,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这部分主要研究主观目的、暴力因素和当场性三方面问题。这里的主观目的是指实施暴力的目的,而非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使用暴力仅限于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毁灭证据三种特定目的。暴力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转化为抢劫罪,暴力程度的界定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需要综合考虑施暴方和被害方的力量对比关系。当场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二是在行为时或离开时被发现并持续追捕跟踪的场所。第三,转化型抢劫的犯罪形态问题,主要包括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两方面。关于未完成形态,本文认为转化型抢劫的三种先行为仅存在未遂形态,而不存在预备和中止形态;转化型抢劫本身的既随标准应当参照不同抢劫罪的既随标准。关于共同犯罪形态,本文将从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明知原因的帮助行为、施行过限行为三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原因力自动转化与中止转化理论。第四,转化型抢劫罪的量刑问题。这部分主要讨论转化型抢劫罪和普通抢劫罪的量刑比较、转化型抢劫罪是否适用普通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情形两个问题。本文认为,相同犯罪数额和暴力程度的转化型抢劫的量刑应当比普通抢劫的量刑轻,这是由转化型抢劫罪的自身属性所决定的。关于普通抢劫罪法定刑升格情形是否是适用于转化型抢劫罪,本文认为“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三种情形适用加重处罚;“冒充军警抢劫”“持枪抢劫”这二种情形因为不具有常见多发性,所以不予讨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金融机构”、“抢劫军用、抢险、救灾物资”这三种情形是专门针对普通的抢劫行为设计的,转化型抢劫罪不适用该加重情形。最后笔者还简要探讨了量刑规范化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