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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但很少有学者对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进行系统的研究。法院系统的实务工作者虽然对此有一些内部调研。但是,这些系统内部调研因其强调服从工作需要,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局限性。因此,有必要从一个较为客观中立的角度,以实证研究为基础,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状况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相关工作机制的建议,以期尽可能减少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对审判效率和被告人权益的侵害。本文由引言和正文组成。正文分三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主要论述J区法院刑事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运行情况。从该法院具有代表性的83例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案件来看,最常发生的情形是由主审法官自主决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往往沦为法官们延长审理期限的一种“技术”手段。同时,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不当、被告人当庭翻供等理由也会导致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因上述理由转为普通程序的诸多案件只要处理得当,并不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弊端在于:一方面,在目前我国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程序转化而处于“久拖不决”的状态,导致其名誉、隐私、自由乃至前途会因为这种状态而受到损害,形成诉累;另一方面,由于案件没有及时审结,转为普通程序后,延长了诉讼期限,降低了审判效率。第二部分主要剖析导致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不当。检察机关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并未严格遵循审查起诉的正当程序,也未曾认真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意见的规定,以至于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并不一定完全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其二,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当。人民法院案件对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并未尽到审查职责,对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的案件来者不拒;在庭前并未曾认真阅卷,也并未询问及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其三,承办法官滥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承办法官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审结案件而滥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第三部分研究减少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发生几率、防范刑事简易程序不当转为普通程序的建议。针对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因,我们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以减少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不当转化:第一,应当增强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的准确性,从源头上控制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减少转为普通程序的发生几率。第二,确保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决定。一方面,改革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庭前工作机制;另一方面,保证被告人的有效参与。第三,防止承办法官滥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具体需要做到以下方面:首先,加强检察监督机制。改变目前只有法官自主决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局面,改由法院审查决定和检察院监督相结合的新型工作机制。其次,改革缓刑案件工作机制。改变缓刑案件都需要上报审委会讨论决定的程序,改由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主审法官共同参与的案件讨论机制来形成案件处理决定。再次,改进卷宗管理督促法官规范制作刑事诉讼文书。最后,变更承办法官和转变法官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