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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权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问题之一,要达到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真正平衡,就有赖于保险法对受益权的设计。然而,在立法上,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仅针对受益人的含义、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险金列入遗产的情况、以及受益权的丧失等问题做了简单的描述。这其中不仅存在着矛盾与不合理之处,而且对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规制。这样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受益权和受益人规定的缺陷,和学界对相关问题认识的混乱,不仅导致了保险实务中不应有的纠纷,而且也使得解决纠纷的难度加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理念和保险精神的发展和活跃,阻碍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旨在澄清保险受益权问题的同时,阐述我国立法应如何完善保险受益权和保险受益人制度,使立法设计更为科学严谨。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笔者在考察先进立法的基础上,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和实证法学的方法对保险受益人的界定,保险受益人的产生和变更,保险受益权的内容,保险受益权的行使要件,保险受益权的保护和限制以及保险受益权消灭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而深入的探讨。 第一部分保险受益权的理论基础与性质分析。笔者从民法第三人利益合同入手,具体阐述了保险受益权的理论基础,使保险受益权成为了有源之水、有本之木。接着基于保险受益权的特殊性,将其性质分为保险事故发生前和保险事故发生后两个不同的时段予以具体分析。 第二部分保险受益权的取得。文章首先对保险受益权主体予以界定,提出受益人不但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中同样可以,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必要存在受益人,同时提出责任保险合同中也存在着潜在的受益人,进而具体论述了保险受益权主体的产生与变更问题。 第三部分保险受益权的内容与行使。在这部分中,文章主要论述了保险受益权中的核心权利内容、辅助性权利内容以及保险受益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