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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又称为紧急避难,与正当防卫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两者之最大不同在于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关系,即是对不法侵害的防卫;而紧急避险则是“正对正”的关系,是两个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是对无辜第三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既然紧急避险表现出的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特征与一般的犯罪相类似,那么各国刑法为什么非但不对其科处刑罚反而对其正面肯定呢?法律规定其不为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处罚的原因何在?紧急避险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如果合法,其合法之依据为何;如果违法,其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又为何?围绕这一系列问题,本文展开讨论。首先,笔者以各国立法例为依据对紧急避险之概念作一番阐释,从而使读者了解各国紧急避险概念上的差异,以此作为后文论述紧急避险合法化根据的铺垫。各国在论述紧急避险合法化根据问题时常将其置于不同概念下加以讨论,比如紧急避险的本质,紧急避险的不处罚依据、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等,通过对合法化概念的正面阐释以及对上述其他概念的反面否定,从而提出紧急避险合法化根据这一表述更为恰当的结论。其次,笔者将各国学说罗列述评,并从各学说之缺陷出发对其予以批判或补充,从而得出笔者之观点——以法益衡量说为核心的阻却违法说,即通过法益衡量承认紧急避险乃阻却违法的行为。在小结中深入探讨法益衡量理论的相关争议,比如法益的衡量问题、法益相等时的考量问题,以此进一步支持笔者之中心观点。此部分也是笔者浓墨重彩之处。最后,笔者考虑到法益衡量理论作为紧急避险之根据难免单薄,因此,跳脱实然法的束缚,从法哲学、人性以及法的基本价值出发,进一步论证紧急避险合法的深层根据,从而对紧急避险合法化根据做一个完整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