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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地区的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蓬勃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系列证券犯罪也随之滋生、蔓延。在所有证券犯罪的类型中,破坏性最强、影响力最深的当属操纵证券市场罪。因而,我国在1997年《刑法》、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中对该罪均有规定,以期通过刑事制裁的手段有效打击操纵证券市场的非法行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引导证券市场的良性运作。本文既立足于前人的研究成果,又结合了新形势下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新特点、新形势加以阐述,主要就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概念、危害、构成要件、未完成形态和司法完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力图正确把握法条的应有之意,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题,使理论研究成果真正得以在司法实务中得到准确、科学的运用。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两个部分。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中、外证券市场的起源、现今证券市场在我国的重要地位,并从理论、实践两方面介绍了选择操纵证券市场罪作为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所在。正文部分则又通过四个部分加以建构。第一部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概述。首先介绍了学术界对操纵证券市场罪概念界定的争论,对其加以评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而后指明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巨大危害,以明确理论上对操纵证券市场罪进行彻底论证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中外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法史略。本部分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法发展、立法现状从国内和国外两方面进行了介绍、分析。其中,国内的立法现状又分别从行政法规、商事立法和刑事立法三个角度加以阐述;海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现状则以美、英、加、法、台为典型做了简要介绍,以明了它们在处理证券犯罪的经验教训、制度设计等方面值得我们学习、研究的地方,并且进行国内外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法律规制的比较、借鉴,以期获得更大的完善空间。第三部分,操纵证券市场罪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这是全文的重点。准确把握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犯罪构成,是对操纵者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本部分的着力点在于对操纵证券市场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式、“情节严重”的判定以及未完成形态的认定,详细梳理了本罪在认定过程中可能产生疑问的认定细节,如对“资金优势”、“连续”、“其他方式”的理解,以正思维。并多维度论证了编造或者散布证券发行、交易虚假信息行为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司法完善。本部分通过介绍外国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论证了我国大陆地区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的可能性,并对引入后的具体操作加以设想;紧接着,对比我国处理“抢帽子”交易的现状,结合外国经验,建议将“抢帽子”交易明确纳入《刑法》第182条和《刑法修正案(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