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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意指“法庭的朋友”,是指对案件或法律问题有专业特长或独到见解的专业人士,通过向法院提供的书面协助报告的形式,将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对该案件的启发和意见,提交给法庭,有助于法庭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和判断,从而形成公正合理的判断。“法庭之友”在美国取得了合法的位置,并且通过安排成为一项司法制度。在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中也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在WTO法律制度体系之中,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影响,是WTO框架内无可替代的核心机制。尽管WTO成员间利益冲突,错综复杂,但是,争端解决机制保证了WTO各项规则基本上得以有效实施,使各种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和,支撑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自1995年正式运作以来,该机制的效率、威信和声誉已为举世所公认。然而,由于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国际交往不断加深,贸易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化。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法庭之友”制度的价值被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重视,并且通过“虾—海龟案”、“钢铁案”、“石棉瓦案”、“沙丁鱼案”等一系列的案件中的尝试,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个案的方式,为“法庭之友”意见诉求提供了可行性的建议和具体操作方法,试图推进和探索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接纳“法庭之友”陈述的可能性。然而,在WTO成员国范围内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声音。一是质疑派,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组成,反对将“法庭之友”纳入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考虑在于“法庭之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且违反现有WTO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另外一方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支持派,他们极力主张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采纳“法庭之友”意见书,认为“法庭之友”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增加公平正义、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问题。此外,第三方折衷派的观点则赞成有限度的适用“法庭之友”,这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将“法庭之友”的适用主体限制在专家组程序范围内,上诉机构无权适用该制度。尽管存在各种不同的声音,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质疑与赞扬声中继续推动着“法庭之友”制度的合法化进程,并因此引发了对于制度建构的思考。在“法庭之友”陈述制度的建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建构该制度的主体问题。目前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该制度建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采取现有的个案解决方式,二是由WTO成员国通过一致的磋商将之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三是由总理事会作为制度架构的主体。三种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均存在一定的问题,考虑到操作性和正当程序原则,由总理事会作为主体进行制度构件是最优设计。此外,在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的原则,对“法庭之友”制度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件上作出合理的安排,才能保障这一制度能够高效、有序、公正的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服务。最后,鉴于“法庭之友”制度自身的价值重要性,我国应当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合理的予以借鉴和移植,并且吸取国内外广泛的实践经验,鼓励和发展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层面上,积极的参与国际谈判,努力培养WTO专业的法律人才,以应对WTO的游戏规则,更好的服务我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