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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发展的新格局,也为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法律适用上的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起草并制定了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鹿特丹规则》。与之前的三大公约相比,该规则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方向相吻合,理念领先于三大公约,主要变化体现在承运人责任制度上,总体上加重承运人责任,具体变化为:责任期间扩大,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发生变化;适航时间延长;管货物义务加重,归责原则发生根本变化,举证责任更加清晰。此外,增删了若干免责事项。我国《海商法》施行至今已二十余年,这期间,立法环境和海运实践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致使我国海事司法中涌现出的许多新问题已无法在现行《海商法》中找到答案,因此需对我国《海商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通过研究新的《鹿特丹规则》,借鉴国际海事立法中合理的、先进的内容和方法,结合我国海运实际修改我国《海商法》。本论文主要分五个部分,首先介绍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本课题的研究现状,本课题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创新之处;其次介绍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阐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具体内涵、主要内容,对相关概念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以便归纳出其发展趋势;论文的第三章从介绍《鹿特丹规则》制定的背景因素入手,对推动该规则出台的因素给予说明。并在第二章回顾承运人责任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鹿特丹规则》与以往三大国际海运规则相比的重大变化,并就该规则的某些变化做出简评;第四部分对《鹿特丹规则》构建的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评价,以寻求其符合新航运实际的现实根据;最后则在分析我国《海商法》中构建的承运人责任制度落后于时代的、不合理之处的基础上,依据当前中国海运发展的国情,比照《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相应规定,秉持有利于中国海运事业发展的原则,对《海商法》的待完善之处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