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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民法学界提出,期待权最初仅局限于所有权保留买受人这方面,之后逐渐延伸到履行期尚未届至的债权、时效取得、遗失物拾得人之法律地位、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受让人等方面,经历了从特殊到一般的发展历程。在不动产买卖中,必然产生买受人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滞后于债权合意很长一段时间等相应问题。倘若在此时间段内出让人实施再次出让行为即二次出卖行为,或是出让人基于对外负债而须就买卖不动产查封、别行变价的不测风险,则会导致该不动产买受人无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在此情况下,若同一不动产出现两个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在一方诉至法院后,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对不动产进行查封,在查封前另一方不动产受让人的权利又如何保护?我国民法中尚无明确的对期待权的保护,目前司法界与理论界普遍认为,在保护不动产受让人的期待权方面主要依据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28条规定,该规定在下文简称为《规定》。新民事诉讼法确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而该现象在具体司法实务中屡见不鲜,为此,本文选择对期待权概念进行界定,同时还分析不动产受让人的期待权的特征、效力及种类。本文通过对我国不动产受让人期待权保护目前存在的对抗执行立法不明确、期待权成立判断标准不清、优先性能否确定司法实践不一、保护范围不清晰等问题的分析,提出了明确执行程序中确权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选择、完善执行异议之诉的不动产受让人期待权保护途径,明确了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合理对价金的给付、合法占有、对未办理过户不存在过错并设置了期待权保护除斥期间的不动产受让人期待权保护构成条件,明确了不动产受让人期待权与一般债权、物权、其它法定优先权的优先法律地位以及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是否属于期待权保护范围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