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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将该制度作为一项独立诉讼原则进行系统的规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是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之意、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途径、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必走之路,更是在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的完美之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实行以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不仅实现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提升了刑事司法质效,将司法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也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对抗情绪,促进了社会和谐。但与此同时,该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如下,控辩双方协商沟通机制不完善,致使协商不充分;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规则不明确,审查判断无统一标准,审查流于形式;值班律师参与程序的权利设置不完善,无法真正发挥值班律师作用;被告人撤回权的行使规则不明确,实践中难操作;被害人参与程序权利设置不完善,被害人意见无法得到应有的重视等。究其问题的根源,主要是因为我国传统的司法价值理念和诉讼模式的制约,以及组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制度、机制不完善所共同造成的。本文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入手,深入分析认罪、认罚、从宽的各自内涵及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总结该制度的特征。针对上述已总结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再通过对国外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制度的考察,得到启示。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法治现状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情况,提出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完善:宏观上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具体设想上主要分为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为:完善控辩双方协商沟通机制,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能在相对平等的诉讼地位上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诉权的行使;明确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的具体规则,方便法官操作,保障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完善值班律师的参与程序的权利设置,扩大值班律师的权利范围和参与阶段,使值班律师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明确被告人撤回权的行使规则,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救济的同时,防止其滥用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完善被害人参与程序的权利设置,增加参与深度、阶段,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