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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设置了重整制度,这项制度的移植,结合了中国国情,在我国破产立法史上是一重要的创新。目前,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公司重整法律制度,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制度及其程序做出了较为重要的规定。自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重整制度在预防企业破产、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整体上来看,破产法对重整制度的规定较为完善,但在对其如何正确理解与具体实施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继续研究探讨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述,以期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本文运用了演绎的方法,阐述了论文研究的背景及理论意义、研究方法及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论文的创新点。首先,运用法学理论和文献分析的方法,阐述了破产重整制度的基础理论,包括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功能和价值,破产重整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别。其次,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外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考察,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重整制度,从中归纳总结出可值借鉴的立法经验。再次,运用实证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及法律依据缺失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最后,运用破产法学理论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进行了重新设计,其中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对策包括,对重整原因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运用权力制衡理论,对重整程序中的法院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适度限定;针对重整计划中申请主体的范围,完善债权人和管理人的相关配套救济制度;对金融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提出明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