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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连接了两类主体。一类是作品的权利人。另一类是作品的使用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替权利人向使用者发放作品授权,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藉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专业管理,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行使,作品的价值得以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减轻了使用者与权利人逐个谈判的过程和成本,使其获得授权更加便利。得益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动,文化艺术作品的传播和交流更加便捷和高效,社会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也随之提升。然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谋取利益,也会滥用自身的优势地位。 根据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反垄断法或竞争法的情形较为普遍。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难免会实施滥用该优势地位的行为。这些行为会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因此美国、欧盟等主要反垄断司法辖区均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予以规制。我国也应通过制定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等,对强制接受一揽子许可、收取高额许可费、歧视会员和限制会员退出等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本研究梳理了各国主要案例,并从中归纳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要件。强迫接受一揽子许可的构成要件包括缺乏替代性许可模式和一揽子计费方式。收取高额许可费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高的收费标准、与运营成本缺乏关联和一揽子计费方式。歧视会员的构成要件包括歧视性许可费分配机制,且许可费分配非基于作品使用。限制会员退出的构成要件包括为会员设置高于两年的授权期限和采取非正当措施限制会员退出组织。此外,本文也总结了这些行为的特定规制方式(或称救济途径)。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可以帮助我国通过《反垄断法》有效地规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