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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财产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彰显,在现代经济中表现出其独有的优越性。而债权出资可以使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对促进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其主要功能是筹集资本与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为了实现这种目的,就必须保障投资自由、融资自由。而允许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可以充分利用经济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由于债权固有特征,允许对第三人债权出资存在不利的一面,如何扬长避短地发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成为时下人们关注的话题。本文从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概念和意义入手,采用理论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说明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概念,即股东以其对第三人债权作为出资形式,并由公司取代股东作为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并分析指出以对第三人债权向公司出资的意义在于拓宽投资渠道、方便公司设立。同时说明由于债权本身固有的特征,所以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存在一定的风险。然后探讨了以对第三人债权向公司出资的法理基础,即对第三人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债权让与制度,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符合现行《公司法》出资形式要求。第二部分探讨以对第三人债权向公司出资的合理性问题。本部分首先分析了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适格性,即对第三人债权的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指出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必须明确下来,以便对其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对第三人债权是否到期,不影响该债权出资,因为债权未到期只是表明到期日前不能行使债权请求权,但并不否认债权价值的存在。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行为。然后分析了不适合作为出资债权的对第三人债权的种类即法定之债、附条件之债、连带之债、选择之债、从债。第三部分提出了以对第三人债权向公司出资立法设计的建议。分析了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出资比例、价值评估、交付方式、公示方法及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出资人的担保责任、出资人的其它责任、其他发起人和股东的责任、第三方的担保责任及出资瑕疵时的股权行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