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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璀璨明珠,以民间文学艺术为创作源泉,受民间文学艺术影响而衍生出的成果多如繁星。我国著作权法做了民间文艺作品受到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规定,但具体保护措施一直没有出台。后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这种特别版权的保护使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权利主体、保护期限以及保护方式上与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存在诸多不同。目前学术界的研究重点多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归属、保护方式等方面,较少关注民间文学艺术的衍生作品,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纠纷却不断发生。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现实发生的司法案例,进行理论分析探讨,试图解决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问题。在篇章结构上,文章首先就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各自的概念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其次就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构成关键——独创性问题进行了对比分析以及尝试性探索,文章以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为写作主线,基于上述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独创性判断的现实需求,文章接着从判断依据、独创性判断原则以及独创性判断标准进行深入探讨。民间文艺衍生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应该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发挥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就判断标准而言,文章提出衍生作品的独创性认定应该采取相对严格的标准,并且要考虑到衍生作品的审美价值、艺术价值以及文化认同这几方面的因素来综合判断,以期能够为判断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问题提供一些建议,在采取较高标准的同时,还要根据衍生作品的衍生类型的不同进行具体分析,以此来平衡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衍生作品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同时又能使民间文学艺术保存和传承于世,繁荣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