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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先后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CEPA的签署是香港与内地的双赢,具有重大意义。由于CEPA是在WTO“一国四席”的背景下签署的,其双方是一个主权国家及其单独关税区,同时又是WTO体制下的两个独立成员,这是中国特有的,因而首先需要明确CEPA的性质;又由于目前CEPA尚不完善,如某些基本范畴的界定、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等内容还有一些缺漏和有争议的地方,而实践中CEPA已经全面实施,因此如何规范这些问题以更好为实践服务业已迫在眉睫;此外,《内地和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也已经相继出台,大陆和台湾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呼声不断,四地经济互相依赖,在CEPA基础上建立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已成为现实的需要。 本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CEPA概述,主要概括了CEPA的签署背景、主要内容、性质和意义。其中有关CEPA性质的论述是本文创新点之一,通过分析现有的三种有关CEPA性质的学说,文章认为:CEPA应当属于特殊的国内法律安排。 第二章CEPA货物原产地规则研究。首先论述了CEPA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定位及意义,认为其属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对其进行完善可以防范CEPA“溢出效应”;其次对CEPA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进行论述并对认定原产产品的两种具体标准进行研究,认为CEPA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扶植高附加值新兴制造业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不能有效排除域外产品搭便车,同时也丧失了利用该标准调整区内部分产业结构的机会。最后,对CEPA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有一定创新之处。 第三章CEPA服务原产地规则研究,主要是对CEPA服务提供者的考察。除对CEPA相关规定进行论述之外,本章主要研究了CEPA服务提供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定义,以及香港服务提供者中“法人”成立的注册成立地标准和业务执行本地化标准。与香港、内地以及GATs的相关法律制度相比,CEPA规定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