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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最初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创立,它在破产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广泛存在于各国破产法的规定中。2007年,我国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对别除权的权利内容作了阐述,但是并没有采用“别除权”这一概念,也没有明确规定别除权的行使期限、权利基础等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法律依据的缺乏,增加了法院审理别除权纠纷案件的困难和压力。本文拟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第73号指导案例进行分析,比较我国别除权制度的不足之处,以期探索总结出更为合理的完善对策。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所选案例的基本事实、法院判决的结果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本文选取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发布的第73号指导案例,在该案例中,通州公司和天宇化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竣工日期和工程价款金额。此后,天宇化工未按时交付工程款,由此产生了别除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就在于,通州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是否超出了法定的期限。审理案件的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认定通州公司享有对涉案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别除权基本理论的探究与分析。首先,笔者通过阐述各国理论界对别除权的认识,归纳总结出别除权的概念,概括别除权的法律特征,分析别除权与破产债权的关系。其次,笔者对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进行了探讨,包括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和特别优先权。最后,笔者对别除权行使的主体、条件、方式和限制等内容作了具体的分析。第三部分则是从三个方面展开对本文案例的分析。第一,笔者对案例进行整合,列举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探究通州公司的请求权基础,从而分析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第二,通州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特别优先权,笔者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判断其作为别除权基础权利的合理性。第三,综合上述各方面的分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作出评价。第四部分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完善建议。通过对本文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既有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也可以看到案例中隐藏的一些问题。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和不足,笔者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