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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源远流长,西周时期即确立了“礼”的法律性,“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为其刑罚原则,并逐步确立了亲亲、尊尊等法律思想。但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礼崩乐坏,政治上土崩瓦解,思想上百家争鸣。秦朝统一后,推崇法家思想,“务刑不务德”,以吏为师,法制残酷,遂致二世而亡。汉代的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汉初用黄老思想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国力渐强。至汉中期,黄老之术已不再适合统治者的需要,而以“达则兼善天下,穷则独善其身”的有为思想为主导的儒家在百家中脱颖而出。一代大儒董仲舒精研《春秋》,以“春秋”大义来阐发经国济世之道,推阴阳以明事理。他的春秋思想广博精深,逻辑缜密,可谓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承前启后者。其上承法家思想,兼容诸子百家,下启儒家礼治思想,以成新的法律观,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董仲舒以“天神观”为逻辑起点,天为万物之祖,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于是将天、君、民联在一起,由上而下构成金字塔式的等级。但这种神秘学说并没有给予君主以至高无上的权威,他不可以凌越上天的意志,更不可以违背民意,因为天立君是为了民,君为民而立,则要求君主时刻体察民情,以仁行天下,以循天道,所谓“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是也。因之天子作为受命之君,需法天奉本,立朝以三统为正,选臣以贤德为上,根据天地阴阳、五行变数、四时运行来施政。易经曰一阴一阳谓之道,阴阳之理,圣人之法,董仲舒从天讲到人,认为人与天是相副的,即天人合一,且人最为天下贵,所以人亦受命于天,由此导引出“天人感应”论。君主治天下,需通晓天理,对待臣民要施以礼仪教化,因为天地生人,性有三品,人皆有“善端”,只有施以仁义教化,以仁安人,以义正我,弘扬仁爱思想,社会才能和谐。但是当厚德不足以止乱时,对于斗筲之徒则要以刑治之。天尚阳而不尚阴,预示着为政任德而不任刑,德礼教化是为政之本,刑罚为政之末。从天神观到刑罚论,董仲舒把儒家治国思想笼罩在神秘主义的面纱下,劝导统治者施行仁政,克减刑罚,以改善秦朝以来法律的残酷性。他认为法律需缘情而制,应宽以刑罚;决狱断讼,应援引“春秋”大义,原志定罪,是为“春秋决狱”。强调礼贵重志,春秋之听狱,必本其事而原其志,既要注重客观事实,又要观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决狱,在法律尚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审判制度的一种补充,也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但是在具体实行中不免存在着主观擅断的流弊,为现代学者所批评。董仲舒从君权神授的天神观引出他的天人感应论,强调为政任德不任刑,德主法辅,尊阳卑刑;从《春秋》大义推导出断狱之法:原志定罪。由此构成了董仲舒严密的逻辑体系:天神观(君权神授)——刑罚观(天人感应)——听狱法(春秋决狱)。董仲舒作为“公羊学”一代大师,推进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儒法合流,对后世法制有着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