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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重犯问题,应突破传统的注释刑法学体系而将其置于立体刑法学体系之下分层来进行研究,即在立法刑法学的框架之内来研究加重犯的立法问题;在司法刑法学的框架内来研究加重犯的司法问题。本文尝试在立体刑法学体系下的立法刑法学子系统中来探讨鲜有人论及的加重犯几个立法问题。在本文第一部分,提出了加重犯的立法概念,指出刑事立法领域中的加重犯是需要规定基本构成与基本法定刑,然后在此基础之上规定加重构成与配置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第二部分论述了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严密刑事法网、轻轻重重的立法刑事政策是加重犯的正当性立法依据。在刑事立法中规定加重犯,是罪刑“明确化”的一种必要途径。立法上的加重犯通过罪刑的规格化,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障了国民对自己行为的可预测性;加重犯使个罪内部形成罪刑阶梯,在立法阶段就贯彻了罪刑均衡,有利于重罪与轻罪的划分;加重犯是严密刑事法网、实现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合理配置刑罚资源的途径之一。第三部分着重探讨加重犯立法设计中的基本构成设计,加重构成设计,并阐明了加重构成与基本构成之间的从属性关系。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对在立法上如何判断哪些是社会危害性跨度大的犯罪作了阐述。其次,在基本构成客观方面设计中,指出基本犯罪既可以设计为结果犯、危险犯,也可可是行为犯;既可设计为作为犯,也可以为不作为犯;既可以是单一构成行为,也可以是复合构成行为。在基本构成的主观设计中,指出基本犯为过失只在重结果的结果加重犯中有存在的理论意义。再次,文章对加重构成中的加重因素的遴选作了探讨,指出加重因素必须是在基本的罪质范围内,那些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增加和人身危险性增加的因素,加重因素必须与基本构成存在紧密联系,加重因素的选择必须贯彻责任主义原则。并对行为能否成为加重因素、情节作为加重因素的合理性做了探讨。最后,文章指出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之间的关系是加重构成从属于基本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