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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亚里士多德的道德责任理论中,自愿问题是道德责任的核心。亚里士多德在《大伦理学》与《优台谟伦理学》中通过考察自愿与欲望、选择和思想的关系来直接定义自愿,认为自愿是合乎思想的。但在这两部著作中,思想的含义是不同的,而且,无论采取哪一种含义,这一结论都是成问题的。可能正鉴于此,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直接从考察不自愿的条件入手来考察自愿。他指出,不是由于外力,并且行为者对行为具有完全的知识,这样的行为就是自愿的。反之,则是不自愿的。如果根据自愿对行为者认知状况的要求,那么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处于无知的行为与不能自制的行为并不是自愿的,这显然与亚里士多德的主张相悖。所以,如果我们要更好地理解亚里士多德对自愿的界定与论证,我们不仅需要厘清自愿与知识的关系问题,而且需要解释不能自制者的行为是如何出现的以及如何是自愿的。 行为本身是复杂的,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和《优台谟伦理学》中都对混合行为的自愿问题做了研究,并提出了不同的判断标准,但他并没有进一步深究判断混合行为是否自愿的标准,而是转向讨论对行为的道德评价和行为者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方面。行为的自愿性要求品格的自愿性,但就品格的形成方面而言,由于品格是在家庭和社会环境等多种外在因素的影响下形成的,也就是说,我们的道德是非观念大多是在儿童时期开始逐渐形成的,所以,品格并不完全是自愿的。如果品格不完全是自愿的,那我们便不必为出于品格的行为负责,这不管在道德责任的理论层面还是经验层面,显然都是不恰当的。 通过分析亚里士多德的文本以及相关学者的研究,我认为如果将亚里士多德区分处于无知与出于无知的初衷考虑在自愿的定义内,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者的无知是由行为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即使行为者对行为的具体情况是无知的,这样的行为也应当被视为自愿的。若如此,处于无知的行为与不能自制者的行为便不会对自愿的条件构成破坏。对于品格的自愿性、道德责任与品格的形成理论之间的冲突,本文认为,如果我们将品格的形成过程视为一个从被动接受的过程到理性选择的过程,那么我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说品格就是自愿的,行为者应当对其负相应的道德责任。故作为道德的主体,我们不仅应当为我们的行为负相应的道德责任,而且也要为我们既有的品格负相应的道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