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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级贷款危机自爆发以来,迅速蔓延,波及世界各国,不仅波及欧洲各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波及到以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巴西等“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其恶劣影响不仅直接危害到各国的虚拟经济,也逐渐在各国的实体经济中显现出来。美国金融危机为我国敲响了警钟,我们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防患于未然。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力巨大,本文在第二部分对此次全球金融危机进行了回顾。首先对次贷危机的爆发,进而引起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的整个过程做了回顾。其次重点分析了此次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5点,第一个原因:美国长期的低利率政策导致房地产业持续升温,房贷数量大幅增加,而美国贷款机构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而放弃原有的信贷原则,放宽了对贷款人的资格审查,使得次级贷款质量先天不足。第二原因:金融机构以次级贷款作为基础产品,发明创造了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MBS、CDO等,由于此类衍生产品的过度创新和使用,使得次级贷款的信用风险被巨幅放大。第三个原因:由于衍生产品属于资产负债表的表外产品,难以被监管,导致了巨大的监管空白区域,同时衍生产品的跨国性也导致了国际监管的难度。第四个原因: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性,导致投资者对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结果过分依赖,而评级机构本身由于评级方法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如评级模型在假设方面、变量的选择方面存在缺陷,同时假设条件又过于繁多,造成与现实情况存有一定的差距,上述原因导致评级结果与事实的严重不符。第五个原因:美联储长期实行低利率政策,导致房地产市场的迅速扩大,而2004年后美国联邦基金利率迅速转入上升周期,造成美国的住房价格无法按照原来的预期保持上升势头,房地产市场泡沫走向破裂,造成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大范围违约。此次金融危机也带给我国严重的影响,但也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机遇,我国要充分吸取教训,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金融发展水平,创建有效的监管模式,以促使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和谐发展,应对金融危机。本文在第三部分总结和分析了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为应对此次危机出台的新政,包括美国、欧盟各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出台的对银行业的监管新政,主要包括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对金融衍生产品场外市场和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进行监管等。最后,本文重点分析了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启示,主要包括通过分析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的利弊,从我国选择分业经营的理由出发,建议我国金融监管继续采取分业监管的形式。提出了对银行资本金比例的监管建议,包括建议监管当局对所有的商业银行均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中的规定进行最低资本金充足率监管,并提出了相应的实施步骤;建议监管当局进一步培育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并提出了由基础法向高级法过渡实施的建议。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按揭贷款中出现的假按揭、假首付和假房价现象提出了具体的监管建议,主要包括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流程的监管,建议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其现有的内部控制流程,在贷款的各个流程上都要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查,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建议监管当局健全房贷政策,对于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虚假首付款单据、虚假评估数据、虚假买卖合同的机构和个人出台严厉的、明确的惩罚措施规定,要做到惩罚明确、惩罚严厉,使造假者的违规风险远远超出违规收益,才能对三假现象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建议加强对商业银行房贷流程进行监管,坚持面签制度,通过各种渠道核实收入证明的真实性等;建议鼓励商业银行建立风险控制工具,鼓励商业银行逐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存量按揭贷款按照不同的五级分类标准进行打包出售,以降低商业银行的集中性风险;建议创造一个有效的风险控制环境,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和建立个人信用评级系统。针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出现的资本金比例控制不严、资本金使用不规范以及贷款资金用途监管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要求对项目资本金进行监管,建议根据不同的房地产种类而规定不同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减少银行贷款的盲目投入;建议明确约束项目资本金的来源,禁止将股东借款看做自有资金,禁止信托公司以股东的身份参股开发企业;建议严格控制项目自有资金的使用,要求贷款银行核实开发企业自有资金的实际用途,开立监管账户控制自有资金的使用;建议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开立专门的贷款专户,对账户进行封闭管理,每笔资金的支出均应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加以控制;建议加强对项目销售回款的控制,防止出现资金无法回流造成贷款无法归还的现象。根据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对于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启示,包括建议加强各个监管当局间的协调配合,避免出现个别产品面临监管空白的现象;建议监管从机构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监管当局关注应该是金融机构业务本身及其发挥的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建议采取各种方式减少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在宏观方面通过逐步取消政府对商业银行的补贴,建立专门的货币服务公司来减少商业银行高管的道德风险,在微观方面,通过对商业银行薪酬制度的监管来规避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建议完善金融会计准则,确定针对金融衍生产品合理的会计要求,增强衍生产品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建议改变传统的以资产负债表比例为主的监管方式;建议监管机构加强与清算所的联系,共同建立中央对手方,让清算所为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清算。通过分析金融监管远远落后于金融创新的主要原因,提出了我国对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品创新进行监管的思路,主要有要改变监管的理念,最终达到从正向监管向负向监管的转变,明确了创新的目的是要规避风险而不是以此盈利,提出了创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必须依托于实体经济,要确实满足后者的实际需要,最终目的是为了规避风险而不是为了创新而创新,提出了创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其杠杆率不能太高,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区域;改变监管当局现有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监管的技术创新,加强标准化的建设与推广;加强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最后分析了国际机构间合作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