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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法制史在中国古代民族法制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自成体系的蒙古法系。自成吉思汗颁布实施的成文法——《大札撒》开始,经元朝诸多法律文献、北元时期蒙古封建主颁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法规,再到清朝对蒙古立法及蒙古封建主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蒙古诸封建主归附清朝的过程中,从清太宗起,清朝皇帝、理藩院以及司法机关都制定并颁布了用于蒙古地区的诏令和成例,如《盛京定例》、《蒙古律书》、《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等,这些是蒙古地区的特别法规,也是在了解草原游牧民族——蒙古法系文化的基础上另外专门制定的特别法,而这些特别法与蒙古法系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渊源关系。但是仅仅这些还远远不能满足当时蒙古民族游牧生活中对蒙古法文化的需求,那些清朝对蒙古族制定的特别法只是从国家统治者的角度制定法理性或重大案件的法律规定,更具体的、民间纠纷案件等的处理只能由蒙古族习惯法和地方法规来解决。因此,蒙古各部一些大的封建主单独或者联合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蒙文资料居多),其中比较有名的有《喀尔喀吉如姆》、《乌兰哈其尔图法规》、《阿拉善蒙古律例》、《十七世纪蒙古文文书档案(1600~1650)》中的法律条文、《有关呼和浩特法律文档》及《青海蒙古会盟法典》之类各盟旗会盟法典等。这些地方性法规,虽然大多数没有得到清朝中央政府的认可,属于在蒙古原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他们规定的内容非常丰富,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民族特色非常鲜明。每一部法规都体现了蒙古地方一个时期、一些部落社会法规的现状,也真实反映了蒙古各部落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上的法律需要。 深入开展清代蒙古法制史的研究工作已有几十年,大部分学者是注重研究清朝对蒙古制定的特别法,更谈不上从法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可是随着近年来学术研究的不断深入,国内外学术界对清代蒙古地区地方性法律文献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果,收集、整理和出版了《喀尔喀吉如姆》等几部地方性法规文献。在此基础上,更加深入开展对清朝蒙古地区地方法律文献的史学和法学的分析研究,是蒙古学界和法学界的重任,也是法史学界面临的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之一。 研究清代蒙古地区地方法规时,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为什么还存在蒙古地方法规,它的存在说明什么问题,起到什么样的作用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要回答这些问题时必须考虑到其渊源关系和所起到的法律效力问题。本文带着这些问题,并把清代蒙古封建主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为重点研究方向,经从史学和法学的角度对其内容作具体深入研究,关注到学术界前人发而未尽或未曾关注到的法史学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清代蒙古地方性法规产生的历史背景、本研究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讨论了清代蒙古地方性法规产生的原因,在对清代蒙古封建主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内容进行详细探讨的同时,分析研究了清代蒙古封建主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北元时期制定诸法律的关系,及其与清朝对蒙古制定的法律的关系等等问题。开展对这一科研课题的深入研究,不仅通过纵向比较研究,解决它与北元时期法律法规的来龙去脉,揭示二者之间的继承和发展的关系。而且还通过横向比较研究,理顺清朝蒙古地区地方立法的整体内容,弄清彼此之间的关系,解决许多疑难问题和盲点,最终把它的整个法律内涵全面、系统地展示在世人面前。最终得出的结论为清代蒙古封建主制定地方性法规既区别于北元时期的法律法规,又不同于清朝对蒙古制定的特别法,它不仅继承和发展了自古以来的蒙古法系,而且在其实施的范围内调节和治理蒙古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补充和弥补清朝对蒙古制定特别法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因此,它不仅有着学术研究的重大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借鉴于现实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