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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初次把终身监禁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是专门适用于贪贿腐败犯罪,这是终身监禁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之中。早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我国就有学者对终身监禁进行讨论,但大多都是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死刑的替代措施来探讨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公布,使得终身监禁初次以一种刑罚制度展现在了我国的刑事法律之中。终身监禁一词,是由翻译而来的,我国的终身监禁相比较于国外的,还是有一些差别的,如我国的终身监禁仅指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且我国的终身监禁只适用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犯。本文尊重《刑法修正案(九)》中相关规定,与我国的无期徒刑不同,本文中的终身监禁仅指不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归纳了"中国式"终身监禁"入刑"以来,学界主要的争议点。第二部分对终身监禁的概念与性质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中国式"终身监禁是一种介于死缓与无期徒刑之间的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剥夺自由的刑罚制度。第三部分,通过对终身监禁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适用现状的比较分析,指出"中国式"终身监禁是不断限缩的刑罚制度。第四部分,从报应论、功利论和综合刑论的角度分析了终身监禁,指出随着刑罚理论的不断发展,"中国式"终身监禁是一种已经落伍的刑罚制度。最后,对"中国式"终身监禁"入刑"引发的理论争议进行了回应,并对未来"中国式"终身监禁的发展提出了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