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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一个在国外存在了多年的金融机构,对我国来说却是一个新生事物。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相继四家消费金融公司分别在北京、上海、天津以及成都试点运营,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试点运营3年以来,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其在竞争激烈的金融领域中发展仍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监管方面,除《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一部规范性文件外并未有其他有关针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法律规定,与之相关的信用机制、法律法规、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配套设施更是不健全。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如何在制度层面上解决现阶段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健康有序地运行,从而维护金融秩序正是本文选题之所在。首先,笔者对消费金融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了论述,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概念、地位以及价值做出阐释,而后对我国现有的四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了简单介绍,对他们的业务特点做出论述以及将其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之间的区别进行了比较。作为金融市场一个有效的组成部分,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对金融业的稳定与繁荣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其进行法律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在此基础上,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理论基础做出阐述。其次,笔者考察国外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相对良好的美国、日本与欧盟一些国家的法律监管模式,并从中得出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监管的启示。然后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分析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监管的规定,以及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在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不断完善自身的不足。最后,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监管的完善从消费金融公司自身监管以及政府、社会几方面提出对消费金融公司监管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