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8年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有力地推进了行政法治进程。然而,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容粗略、行政机关缺乏相应弹性审核权以及司法规制无法可依等原因,导致部分当事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政府信息公开诉权,从而扰乱了行政、司法秩序,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2015年的“陆红霞案”(以下简称“陆案”)被视为规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滥用诉权的第一案,为今后规制滥用诉权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然而,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运用司法能动性对“陆案”作出的司法判决,虽有可取之处,但其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将陆红霞的诉讼行为定性为滥用诉权行为,并对其实施了加重举证义务、限制诉权等制裁措施,确实存在僭越法律之嫌,值得探讨和商榷。本文结合“陆案”及其他典型案例,从问题角度出发,具体阐述了滥用诉权的相关理论,并提出了针对性规制建议,以期更好地认定与规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滥用诉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