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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十九世纪以来社会生活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本文的主要观点在于,民法作为一部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面对社会的变化需要作出一些回应,而披露义务的发展就是对这种需要的回应。披露义务起源于诚信原则,但又是诚信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的统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获得了广泛的运用,由最初始的契约的履行领域,至债的履行,最终达到了民法的整个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为填补民法漏洞,完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平衡合同各方当事人利益起到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其内容难以确定,往往难以给予民事主体明确而具体的行为指引,也给司法在适用该原则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不利于法律的安全和稳定。本文拟先对披露义务作简要的介绍。然后,在民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框架下,对先合同义务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加以考察,分析其内容和理论嬗变。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方法论的介绍和探讨,结合对信息的分析,对信息披露义务予以具体化,以得出诚实信用原则下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使用规范和制度。最后,本文将对我国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的立法加以检讨,并提出改进意见,以实现对诚信原则发展要求的回应及其适用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