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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框架体系中,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市场准入制度和规则,具体体现为在货物贸易领域应减少关税壁垒措施和非关税壁垒措施,在本文中以列表方式将其延揽成体系,在GATS应最大限度的开放,控制或消除市场准入之壁垒,在TRIPS中,应遵守条约和协定项下的各种国际义务,提供充分的保护且不应有不利于相关贸易的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措施,在TRIMS应消除当地成份及数量限制要求,等等。在考虑开放领土区域内的部门、行业时,不应有完全仅为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措施,当然对特殊成员、特定情况另当别论,同时还有一般例外,在准入以后应严格按照待遇标准对待外来贸易因素及内域贸易因素。国民待遇源于商人待遇。随着跨地区的贸易市场建立,一体多元的贸易格局形成,在国民待遇之基础上,演化出最惠国待遇,对最惠国待遇结构进行了展开,并指出其易发生“搭便车”现象,它们二者构成WTO非岐视原则的两个方面。普惠待遇不是WTO制度待遇,而是发达成员方国内待遇。整个WTO框架下的市场准入可以“一个背景,二重解决、三种待遇、一个目标”来概括:其中“一个背景”是:全球经济一体化,“二重解决”是是否允许外国货物、服务、商人等要素进入已域以及进来以后给予什么样的待遇,以平衡外方之间、外方与已方之间、已方与特定成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一个目标”是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三种待遇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普惠待遇。市场准入制度源于商人为其地位和职业谋求正当化合法化的过程中,商人觅利在客观上要求有自由贸易。民族国家出现后,市场准入制度成为各国国际贸易政策的核心成分。GATS中常见的四种分类在WTO文本上找不到依据,GATS第一部分第一条第2款不是对服务贸易分类,而是对其定义,体现了服务贸易的开放理念和进入方式。各成员方具体承诺之减让表中有服务贸易之分类。GATS中的MFN关于边境的一般例外所涉及的区域要比GTATT中对应的例外小,前者是“边境区对边境区”后者为“国家(地区)对国家(地区)。”这种方式的设计,有助于陆域相领较少成员方之发达方之利益获得,GATS中的NT与市场准入壁垒有重叠成份。其对内对外都禁止一般商人准入的规定也构成WTO的一部分。WTO组织目前的运作效率、工作方式、决策制度、工作能力与其所承担的职责和使命极不相称,它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在当今WTO框架之下,市场准入已形成了一个全球化下的差序格局. 当然本文还讨论了其他一些问题,如政府采购协定中未将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之日用品和服务消费纳入其中,而这些组织总部几乎大部分都在发达成员方境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