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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以及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数字图书馆的兴起,数字图书馆在打破时间和空间的束缚,实现信息资源的广泛传播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数字图书馆在建设和为读者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可能为现行版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所不容。为使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环境下继续发挥其维护版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平衡的作用,本文就数字图书馆在建设和服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在现行数字图书馆领域的不足,分析了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寻求在合理使用制度的框架内解决数字图书馆的行为与版权冲突之问题。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我国现行的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介绍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模式并对其进行分类,对“公益性”及其“营利性”对数字图书馆作为合理使用的主体之影响进行分析;然后探讨了我国现行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特点在于单纯规则主义的立法模式与以复制权为中心的立法理念,此外现行立法对于合理使用的条件较为严苛。第二章探讨了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图书馆中的运用及其判断标准。首先分析了合理使用制度运用于数字图书馆所遭遇的法律与技术措施双重困境,并具体阐释这样的运用具有必要性及可能性;然后对“三步检验法”这一合理使用判定标准进行诠释,同时运用经典的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四个标准对Google数字图书馆计划进行评析,并对美国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进行审视;最后对数字图书馆在建设及向读者服务过程中的行为与版权人控制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冲突进行分析。第三章结合外国的立法对完善我国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提出建议。首先简单介绍了美国、澳大利亚关于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然后对我国的立法提出建议,主要包括借鉴因素主义的立法模式确立合理使用的标准,借鉴延展期制度,明确设置技术措施的图书馆例外,以及在内容上扩充现有的合理使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