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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研发新药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智力,但是它的回报也是非常的可观,成功的开发新药能够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是高投入、高产出的行业,所以制药企业总会想方设法的保护自己享有的专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反向支付协议就是专利权人的策略之一,专利药企业为了保护自己享有的专利权而与非专利权人达成的一种和解方法。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是指专利药企业通过支付价款或者进行价值转移给仿制药企业,这样做的本质目的在于阻止仿制药企业对专利药企业所享有的专利进行挑战,推迟仿制药企业进入药品市场竞争,但是仿制药企业也因此获得了一定的报酬,双方共享垄断利润。所以反向支付协议不是普通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该协议涉嫌专利药企业和仿制药企业之间的共谋垄断问题,涉嫌药品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权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由于反向支付协议自身的特殊性,它涉及到制药专利权人和非专利权人双方的利益,涉及到药品专利权人是如何运用自己手中的专利权,药品专利权人有没有滥用自己所享有的专利权。在早期,美国和欧盟认为这是药品专利权人合法行使自己权利的表现,但是近年来,美国和欧盟已经对反向支付协议介入反垄断的调查。反向支付协议从其表现形式上来讲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表现形式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在不断的探索过程中该协议适合运用合理原则去分析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只有那些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才是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内容。《反垄断法》规制反向支付协议的理论基础包括竞争理论、创新理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则主要有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专利排他测试原则,在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认定中需要注意专利保护和垄断控制的协调。仿制药在我国药品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违反《反垄断法》的反向支付协议对我国仿制药企业的危害非常严重,在加之我国《反垄断法》对于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立法不足,所以我国应该重视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这一现象,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去完善相关法律以此来规制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