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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是经济法部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其比较集中地规定了价格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而具有十分重要的宏观调控功能和作用。我国现行价格法制定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之际,其时抑制通货膨胀乃价格法之最直接目标。然时过境迁,近年来国内外价格环境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既经历了几年的通货紧缩阶段,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从而对价格法和价格宏观调控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是故,在新的时代背景和经济形势下,如何科学地构建和完善价格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就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于是也就有了本文对此的初步思考,以期抛砖引玉,共图完善价格法制之大业。 本文共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束语。 引言部分简单介绍了价格被纳入法的调整的缘由,进而引出价格法及其宏观调控作用,并在分析了近年来价格环境的变迁后提出,要构建和完善价格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这也是作者写作本文的主要动机之所在。 正文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价格法的宏观调控,一是宏观调控的价格法。 在“价格法的宏观调控”部分,本文首先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界定了价格法的内涵;然后从价格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以及其利益保护结构来分析价格法的经济法属性,指出价格法是经济法部门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进而结合价格法的内容详尽地剖析了价格法的宏观调控作用:价格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形成机制,明确了价格改革的基本方向,规制着经营者及政府的各种价格行为,规定了价格调控和管理的范围、权限、程序和法律责任,厘定了价格总水平调控的目标和相关措施,为政府实行价格宏观调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 接下来,作者从三个方面分析了价格对于经济的调节作用,并对有关价格宏观调控的三大经济理论流派(即自由价格论、管制价格论和价格调控论)一一作了评判,然后得出结论:市场经济越发展、发达,市场机制越成熟,对价格的宏观调控就越有必要。 然后作者又从理论和实践两大层面分析了我国实行价格宏观调控、完善价格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指出:实行价格宏观调控、完善价格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确保价格总水平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多年来价格改革实践的必然产物;还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 最后,作者对以现行价格法为中心的有关价格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次系统的归纳和整理。在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方面,价格法既明确规定了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又同时确立了一系列有关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制度:如常规措施有货币措施、财政措施、投资措施、进出口措施和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保护价措施、价格监测制度等;非常措施有:临时集中定价权限和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等。在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直接调控方面,既有直接管理方式,又有一系列政府对价格的干预措施如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 在“宏观调控的价格法”部分,作者首先认真地分析了近年来国内外价格环境的新要求,对近年来国内外经济环境的总体变化作了精确的把握,并对前些年持续通货紧缩所带来的价格环境上的挑战和由此暴露出来的价格法和价格调控上的不足作了检讨,然后着重对我国加入WTO所带来的价格环境的种种变化作了详细的分析,指出了目前的价格宏观调控制度与WTO的要求和我国政府当时的郑重承诺有不少不甚吻合之处,从而有必要科学地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价格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接下来本文就如何科学构建我国价格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首先,本文对相关理论和政策背景作了透彻的分析和领会,指出加强经济立法、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已是我国经济和法制发展的重点和趋势之所在;并强调用新的科学的发展观即以人为本的、全面的、协调的、开放的和可持续的发展观来对待价格法的修改和价格宏观调控制度的构建。其次,作者分析了价格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科学内涵,并归纳出四大基本原则,即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原则、合理定价原则、依法定价原则和维护价格公平竞争原则等。再次,作者总结了有关价格宏观调控的几种基本手段,主要有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以及舆论手段等。然后作者对价格宏观调控的范围进行了完整的界定,强调国际国内市场价格均应纳入价格宏观调控的范围之中。 最后,作者就价格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进行了前瞻性的具体制度设计。作者将该制度解剖为三大机制,即事前调控机制、事中调控机制和事后调控机制。事前调控机制是价格宏观调控机制的根本之所在。作者建议对现行价格法作一修改,以保证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消费、产业、工资等方面的措施的顺利实施和它们对于稳定价格总水平发挥应有之作用。事中调控机制是价格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为进一步地确立多元化的、开放式的价格宏观调控制度,作者主张:(1)建立以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为首要目标的宏观调控体系;(2)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3)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4)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系统和相应制度;(5)完善价格直接管理的形式和手段;(6)建立、健全行业价格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价格调控功能;(7)规范企业价格行为。事后调控机制实际上是对事前调控机制和事中调控机制的补充或是补救措施。作者建议:(1)完善对少数重要商品进行适度的行政干预措施;(2)建立健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3)取消保护价格措施,探索价格支持的新途径;(4)建立和完善定价备案制度等。 结束语中,作者重申了价格法的经济法属性,肯定了价格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并且总结了作者写作本文的基本思路和主要观点。根据现时的理论和政策背景和国内外价格实践的经验教训,作者提出了对现行价格法作出修改的种种建议,如取消保护价格制度、建立定价备案制度、健全行业价格协会调控职能等,以期尽快完善我国的价格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并认识到这是个十分重要又必须与时俱进的课题,还需要继续深入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