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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外国投资及投资者是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目标之一,为此,投资条约和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章节均规定了国际投资待遇原则,如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充分保护和安全条款等。王贵国教授指出,当东道国违反这些国际投资待遇原则时,东道国应对其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类案件可被称为东道国违反非征收义务的案件。当前,投资条约和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章节均对征收的补偿作出规定,然而却未纳入东道国违反非征收义务的赔偿标准,因此,仲裁庭在东道国违反非征收义务的案件中享有选择赔偿标准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类案件中,仲裁庭可能会适用两种赔偿标准,一是征收补偿标准即赫尔公式,二是习惯国际法中的完全赔偿标准,其中,影响其选择赔偿标准的因素是,东道国违反非征收义务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导致投资者的投资全损或等同于征收的效果,若答案是肯定的,则适用赫尔公式,反之,则适用完全赔偿标准,本文主要研究适用完全赔偿标准的情形。为进一步探究完全赔偿标准在东道国违反非征收义务案件中的适用问题,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仲裁庭如何适用完全赔偿标准以解决东道国是否需要赔偿、如何赔偿及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以期对中国海外投资者如何应对东道国违反非征收义务案件的赔偿问题提供启发。本文将从以下五个部分对东道国违反非征收义务的完全赔偿标准适用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东道国违反非征收义务的完全赔偿标准基本理论。在探讨完全赔偿标准的来源及含义的基础上,本部分通过分析完全赔偿标准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中的具体规则体现,阐明完全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并指明仲裁庭适用完全赔偿标准的依据。第二部分是东道国违反非征收义务完全赔偿标准的适用前提。本部分首先分析因果关系在东道国违反非征收义务案件中的重要性,阐明因果关系法的由来,明确因果关系法是适用完全赔偿标准的前提和必要条件,通过研究完全赔偿标准中蕴含的因果关系标准及仲裁庭常运用的因果关系理论,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庭的具体实践,探讨仲裁庭如何在案件中运用因果关系法判断东道国违反非征收义务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解决东道国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第三部分是东道国违反非征收义务完全赔偿标准中的赔偿认定。本部分主要从三方面研究赔偿的认定问题,包括赔偿方式的认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及赔偿的类型。在赔偿方式的认定上,本部分主要研究在东道国违反非征收义务的案件中,仲裁庭依据完全赔偿标准可能会裁决何种赔偿方式,如恢复原状、金钱赔偿等,以解决东道国通过何种方式向投资者作出赔偿的问题。由于金钱赔偿是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的主流赔偿方式,故本部分其次研究仲裁庭在适用完全赔偿标准时用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并探讨仲裁庭可能裁决的赔偿类型问题。第四部分是东道国违反非征收义务完全赔偿标准中限制赔偿的情形。本部分主要探究在仲裁庭依据完全赔偿标准裁决东道国对投资者进行赔偿时,仲裁庭可能会依据何种原则和情形以减少东道国的赔偿数额。无论东道国或投资者是否存在任何加重或减轻赔偿责任的行为,禁止双重救济原则是完全赔偿标准本身所蕴含的限制赔偿因素。当投资者的行为引起限制赔偿的情形时,仲裁庭可能会适用投资者促成损害原则和减轻损失原则以减少赔偿数额,而东道国引起限制赔偿的情形,主要是指东道国援用危急情况条款以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第五部分是对中国海外投资者的启示。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中国新一轮的对外投资浪潮已经掀起,本部分结合东道国违反非征收义务案件中完全赔偿标准的适用研究,对中国海外投资者如何应对东道国违反非征收义务案件中的赔偿问题提供启发。在此类案件中,投资者不仅应积极、正确地承担包括因果关系、赔偿数额认定方面的举证责任,同时还应避免引发限制赔偿的情形,如投资者在遭受损失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及时止损。此外,为防患于未然,投资者应当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审慎衡量投资风险,以免将来为不明智的商业决策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