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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作为民间最早也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自古以来其重要性在民间都不言而喻。随着宋代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宋朝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当时社会已十分常见。为把借贷关系纳入自身控制范围之内,防止因借贷行为进一步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威胁自身统治,宋代政权非常看重对借贷法律关系的控制,对契约的订立、利息、担保、履行、消灭以及一些列的相关内容都进行了规制,从这些规定来看,虽然有一定局限,但这些规定却能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作出适当的变通,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今天的角度来看也能提供一定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