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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的中心主题是:如何借鉴美国立法和司法经验,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针对我国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立法上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法。本文运用比较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的方法,取得了如下创造性成果:设计出了一套完整的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针对我国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创造性的提出了一些完善的方法。除了引言和结论,本文的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立法上的缺陷;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美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的经验;第三章主要针对第一章所述缺陷,借鉴美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的经验,给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第一章介绍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缺陷:一是,发行市场中受害投资者的撤销交易权过于片面。二是,损害赔偿的范围过于狭隘。三是,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存在缺陷,一方面该计算方法简单的把证券买入价格作为计算损害赔偿额的被减数,当证券买入日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时,该方法有违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原则;另一方面,没有明确当投资者进行了多笔投资行为时,投资差额损失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四是,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作为基准日不够科学。第二章介绍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第12条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5规则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经验。其中,重点介绍了10b-5规则的司法实践经验,在依据10b-5规则提起的诉讼中,法院采用的民事救济方法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类:一是基本损害赔偿,二是附属损害赔偿,三是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一些救济方式。其中,基本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民事救济方法,基本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实际损失法(the out-of-pocket measure)和交易获利法(the benefit-of-the-bargain measure)两种。交易获利法只适用于能够明确证明可预期利益数额的特定情况,而实际损失法作为目前最为精确和适当的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被美国各法院广泛使用。在采用实际损失法时,对于如何评估证券的真实价值,又有几种不同评估方法,其中最常用的是市场价格法。运用市场价格法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评估证券真实价值的基准日的确定,美国国会于1995年通过了《证券诉讼改革法》,规定了一90日的期间来评估证券的真实价值;二是如何根据虚假陈述披露或更正日的证券真实价值,确定交易日的证券真实价值,美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的两种经济学模型——真实价值恒定法和差额恒定法对此又有不同的看法。第三章针对第一章所述缺陷,借鉴美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一是赋予发行市场中受害投资者完整的撤销交易与恢复原状的权利,而不区分受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是否被停止发行。二是从投资差额损失赔偿范围和附属损害赔偿范围两个方面,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三是对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得建议:首先,以投资者买入证券的时间和虚假信息发布的时间中的在后者,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起点时间,以该日的收盘价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被减数;其次,由法院根据证券价格波动图及具体案情确定“后续期间”;再次,根据虚假陈述披露或更正日的证券真实价值,使用“比例恒定法”确定交易日的证券真实价值;最后,当投资者进行了多笔投资行为时,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