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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重复起诉现象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一大“顽疾”。域外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在识别与规制民事重复起诉问题上大都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反观我国现状,我国于2015年公布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之前,尚无有关重复起诉问题的法律规定。直至此次《民诉解释》第247条的出台,始对识别及规制重复起诉问题进行了规定,弥补了空白,这是立法进步之处。但该条在判定构成重复起诉时,因其过于原则性而显得相对粗糙,适用性较弱。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界定诉讼标的内涵与外延,同时诉讼系属、争点效等概念缺失,难免使我国在司法实务中陷入尴尬境地。鉴于此,厘清禁止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提出识别与规制该问题的有效措施可谓当务之急。正文除却引言和结语,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概述,包括民事重复起诉的历史沿革、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价值目标、识别标准及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第二部分从理论与实务角度着手,就目前我国认定与规范重复起诉现象存在的诸多问题着重进行了梳理。例如,欠缺相关法律规定的支撑、识别标准模糊、与之相关联的制度不够细化及实务中缺少与识别和规制重复起诉现象的配套措施等。第三部分采用比较分析法,从学界研究与法律规定角度对域外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重复起诉情况进行了考察。通过考察和对比,笔者从中总结相关启示,主要包括“当事人同一”的认定标准应更加灵活、完善诉讼系属、既判力和争点效等概念的立法、最高院发布典型指导案例及加强法官在个案裁判中的释明说理等。第四部分就我国民事重复起诉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一方面紧密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际,另一方面合理借鉴域外国家(地区)先进经验,较为契合我国现阶段识别和规制重复起诉的现实,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笔者提出应修正我国当前立法和司法所采的“三要素说”标准,转而以“二要素说”作为识别标准。同时笔者强调了构建诉讼系属、既判力和争点效等相关法律规定的重要性,提出试行强制反诉制度、注重庭前会议争点整理程序的建议。此外,笔者认为应秉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态度,根据诉的不同类型适用有差异的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此举更加切合实际,避免顾此失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