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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康曼达组织,在之后的发展中其逐渐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确定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隐名合伙制度因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而经久不衰,沿用至今。隐名合伙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曾经存在于我国的民商法历史上。但新中国成立后,民商法的发展曾遭遇了极大的困难,隐名合伙也因此消失于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中。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隐名合伙在我国经济社会中广泛存在,与日俱增的隐名合伙纠纷要求我国尽早确立隐名合伙制度。文章分四个部分对隐名合伙进行一个较为全面而系统的介绍。第一部分介绍了隐名合伙的历史沿革。在简要介绍了隐名合伙的起源后对隐名合伙在大陆法系各国如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进行阐述,并从历史的发展角度对隐名合伙制度在我国的变迁以及目前的立法现状进行观察并加以说明。第二部分分析了隐名合伙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分析评价学者及各国对隐名合伙概念中存在的不同认识,进而界定了隐名合伙的概念。对隐名合伙性质存在的四种不同认识:一为一种合伙合同,二为一种消费借贷合同,三为一种商法上的特别合同,四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对隐名合伙概念的分析界定的基础上,对上述隐名合伙性质的认识进行评析,得出隐名合伙是一种区别于合伙的独立有名合同。第三部分以比较的形式归纳了隐名合伙的法律特征。通过将隐名合伙与几个类似制度包括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消费借贷以及两合公司等进行比较明确隐名合伙与各个制度之间的区别,以利于隐名合伙与其他制度的区分。第四部分通过对否定隐名合伙入法理由的评析以及隐名合伙制度的经济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分析,明确了我国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结合隐名合伙的概念、法律性质等方面的论证,提出适合我国隐名合伙制度建立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