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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Rechtsverh(a|¨)ltnis、Jural Relations),是民法的一种独特思维模式,是民法的核心概念和制度,学者们称其为私法的“第二个基本概念”、“民法的枢纽性制度”,民法学实际上即是民事法律关系之学。对于如此重要的制度和思维模式,我国民法学却一直欠缺深入系统的研究,特别是对于我国最初继受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过程和具体内容,迄今尚无专题性的研究成果。与所有其他事物一样,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产生和被接受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最初继受的过程和内容却具有本源上的意义,如果不能正本清源,要真正理解和反思这一理论必不可能,于是,考证我国继受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也就再清楚不过了。众所周知,我国继受大陆法系民法始于清末民初,这一历史进程不仅使我国与传统中华法制决裂并走上大陆民法之路,而且使我国民法学接受了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思维模式,进而使我国从此不可逆转地走上了德国民法之路,因而,考证和梳理清末民初我国继受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过程和内容就不仅仅在学术史研究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价值,而且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和准确认识民法制度本身亦具有重大作用。更重要的是,对于民法典和民法学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如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思维模式是否仍然足以用来构造民法典和民法学,能否用私权取而代之,我们只有在理解的基础才可能正确反思,而理解的必要前提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学术继受史的研究。本文共由九章组成,除导论和结语外,全文在逻辑结构上分为三大部分,分别论述清末民初我国继受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对象、过程和内容,此三部分的内在逻辑脉络如下:在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研究之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之上,本文首先考察了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在其发源地德国得以产生的基础,以说明为何该理论仅能在德国而不能在其他国家生发。接着分析在其创始人萨维尼那里,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如何最终得以成为一项基本理论和思维模式的。然后,本文考察了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在我国的继受过程。通过历史的考察,笔者发现,清末民初时期我国不是直接继受德国民法,而是中转日本间接继受德国民法,德意志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亦是中转日本而为我国所继受。最后,本文通过对清末民初引进至我国的日本法学通论和民法学著作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论述的研究,考证了我国继受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具体内容。本文除了在大的框架脉络上遵循对象——过程——内容的论证结构外,各部分所辖各章亦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分述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本文所论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进行题解,以确立本文所论中心问题。之所以要首先进行题解,是因为在我国法学界,人们对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私法关系等概念的使用还比较混乱,特别在是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Rechtsverh(a|¨)ltnis、Jural Relations等概念进行比较研究时,这种混乱就更加让人难以忍受,所以本文开篇进行题解就非常必要。二是考察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研究现状,通过考察,笔者发现,尽管大陆法系的学者们对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在民法和民法学中的核心地位有高度统一的认识,但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却与该理论的崇高地位不相符合。三是比较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与法理学上和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辨明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理论渊源,并同时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平等、自由之特质。第二、三章构成本文第一部分“继受对象论”。任何理论,我们只有追溯其赖以形成的历史背景时,才能真正为我们所理解,所以,在论述法律关系理论之前首先分析其产生的社会和理论基础,就不是不必要的。在第二章中,笔者从两个方面分析了法律关系理论产生的社会基础:第一,随着德意志国家统一的实现,法制的统一就化为一种强烈的政治诉求,这种诉求并不因理论界的争议而稍减。另一方面,迅速发展的德意志社会经济既是法制统一的受惠者又是强有力的推动者,其对于民法的统一有着更紧迫的诉求。面对着来自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统一民法的强烈诉求,德国法学家们内部发生分歧,但受反对者萨维尼的影响,一大批伟大的德国民法学家,转向民法内核的构造,最终,法律关系理论被构造出来,成为整合和统率整个民法体系的内核,而后制定的《德国民法典》正是以此为内核而被成功地制定出来。第二,德意志民族长期缺乏自我意识和同质性,使德意志知识分子转向精神领域,试图在精神领域创建同质的德意志民族,这种历史的境遇使德意志民族形成了超强的抽象思维能力,接受罗马法教育的德国民法学家正是充分运用了这一天赋而抽象出法律关系理论,并将其作为民法的独特构造技术和思维模式。法学理论的产生固然有其社会基础,但更有其产生的思想基础,事实上,法学理论就是思想观念在法律和法学上的体现,所以在第二章中,笔者还通过梳理理性主义,特别是理性法思想的历史沿革,说明法律关系理论产生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德意志的法律关系理论,一方面是理性主义的产物,德国民法学家们试图用人为构造出来的、抽象的法律关系理论来建构民法和民法学的体系,甚至树立起一种民法思维模式。另一方面,德意志的法律关系理论的建立也正践行着唯理主义重构社会、合理化行为、合理化制度的价值追求,其不仅规范现有社会关系,还试图为未来的社会关系提供一种交往模式。在明确了德意志法律关系理论产生的基础后,研究法律关系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乃顺理成章之事,因而本文第三章分析了萨维尼法律关系理论的形成及其内容。通过对萨维尼法学思想和作品的研究,笔者发现,萨维尼的法学研究理路最终导向了以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民法体系,无论是其对民法释义学的研究还是历史法学思想的确立,萨维尼都旨在建构一种具有统一内核的、逻辑严密的民法体系,法律关系理论就是萨维尼所找到的民法内核,其用法律关系理论将民法和民法学统一了起来,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结构体系,而这一最终成果即是其鸿篇巨制《当代罗马法体系》。第四、五、六章构成本文第二部分“继受过程论”。第四章主要分析我国清末时期,时局艰困迫使国人睁眼看世界,历次的挫折使国人明白法制落后乃国势衰微之根本原因,于是引入西法、变法维新成为了历史的必然。这种历史的选择使我国与传统中华法制决裂,最终走上继受大陆法系民法之路。而在继受大陆法系民法的道路上,我国并不直接师法欧陆国家,而是向日本学习,不仅邀请日本学者来华立法、讲学,而且派出大量留日法科学生,经过这样的努力,我国不仅实现了立法继受日本民法——尽管《大清民律草案》并未成为正式的法律,而且也实现了学说继受日本民法学。第五章则着重说明我国继受日本民法,实际上继受的是德国民法,因为日本民法亦是继受自德国而来。在第四、五两章分析了清末中转日本继受德国民法的基础上,第六章对民国初期我国继受德国民法的过程进行了研究,特别是对民国的几次民法法典化运动的内在关系进行了重点分析,同时还专门对民国自主、直接学说继受德国民法的过程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总之,经过清末民初数十年继受德国民法的艰苦努力,我国不仅接受了德国民法制度架构,而且继受了德国民法的知识体系、基础理论和制度学说,以德国民法学的知识框架为基础和范本的我国民法学也逐渐成形,作为一个知识阶层的、接受德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民法学界也随之形成和壮大起来。第七、八章构成本文第三部分“继受内容论”。由于我国学说继受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主要是通过法学通论和民法学两类著作进行的,因而本文第七、八两章就分别针对清末民初译介至我国的这两类著作进行考察。第七章着重分析了织田万的《法学通论》和梅谦次郎的《法学通论》,在第八章则重点分析乾政彦的《民法总则》和松冈义正的《民法总则》。通过这两章的分析,笔者发现,清末民初我国继受的法律关系理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律关系从我国继受之初即是整个法学层面的概念,而非私法层面的概念。第二,法律关系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其是一种思维模式,是人们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的手段。第三,民事法律关系乃是法律规范私人生活关系的结果,但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究竟是抽象的规范关系,还是客观的被规范了的事实关系,学者们有不同认识。第四,人与物之关系是否是民事法律关系,学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第五,私权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继受之初即相当模糊,学者们或者置之不理,或者不加论证地认为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之两面。第九章结语:反思。在该章中,笔者主要反思了在民法学说继受史研究空白的时代背景下,学说继受史研究之必要,以及民法学之为“学”,内在要求我们回溯理论的源头,遵循情景思维的方法,研究民法学。在反思的基础上,笔者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并特别指出本文对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继受的对象、过程和内容的研究,不仅为我们重新认识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提供了历史源头,而且实践了一种新的民法学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