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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任长期以来都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因为民众如果能够对司法产生信任,不仅可以使法律的效用得到实现,而且也会带来良好的社会秩序。但是现实生活中,制约司法信任实现的条件也有很多。法官的行为就是一个不容被忽视的原因。本文在文章的开篇试图采用吉登斯的“脱域”和“再嵌入”理论以及彼得·什托姆普卡对于信任的基本理论,论述法官行为对司法信任产生影响的社会背景条件和其运作原理。并提出,法官的行为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民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基于这样的前提,作为法官的管理者,法院就应该对法官的一些会对司法信任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是通过台湾、香港与大陆制度的对比以及对社会中的一些具体情况的分析,会发现大陆的制度并没有对法官的一些可能对司法信任产生不良的影响的行为,特别是法官与社会的互动行为进行很好地规制。本文将以法官对于自媒体的使用和法官参与普法活动这两个例子来进行论述,对这些行为的忽视将会带来司法信任损害的潜在危机。并且在论述中,文章也会进一步运用信任的相关理论描述法官的行为是如何对司法信任产生影响的。本文试图找寻法院对法官行为管理不到位的原因,提出法院现阶段的管理理念是:采用行政化管理思维对法官进行管理、以及法院自身向行政机构的认同,在这样的理念下,法院将会忽视法官的一些行为所带来的司法损害,并且也会不重视法院自身的名誉建设。基于此,本文从重复博弈的视角切入,为法院进行重新的定位,提出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法院参与着与社会公众的重复博弈的观点。在这样的认识下法院就会注重自身的名誉建设、重新认识法官行为特别是法官与社会的互动行为,并在风险评估的机制下将这些可能带来信任风险的法官行为纳入到制度的规制中来,构建司法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