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分立是公司适应经济环境变迁,提升企业竞争力而进行公司重组的重要方式。鉴于公司分立发挥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公司分立进行了规制。但目前我国公司分立法制非常不完善,诸如公司分立类型单一、公司分立程序粗略、公司分立效力不明确等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于2001年引入公司分立制度,尽管引入时间较晚,但其在诸多方面的规定较之大陆地区,具有一定先进性,值得我国大陆地区进行借鉴。文章首先对公司分立制度进行简要概述,其后利用比较分析法,从公司分立类型、程序和法律效果三个方面,对两岸公司分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通过考察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相关立法,比较两者之间的差异并进行利弊分析,在参考与借鉴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大陆地区公司分立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公司分立类型上,引入吸收分立、非比例型分立、共同分立等分立类型,使公司分立类型多样化;在公司分立程序上,建立分立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制度、引入简易分立和检查人等制度,提高公司分立效率,保障利害关系人利益;
在公司分立法律效果上,采用“部分概括继承”原理,明确公司分立效力,限制连带责任的财产范围和时间,在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分立后公司发展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