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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主体标准分类,跨国代孕亲子关系承认涉及交往利益、儿童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基于主体标准分类符合实践中利益偏好的适用,论文分别以三种利益为核心展开讨论。交往利益具体表现为代孕协议中意向父母利益与代孕者利益;儿童利益体现为儿童最佳利益;公共利益体现为公共秩序。除考量利益间关系外,跨国代孕亲子关系承认中利益衡量关注价值评价的作用,以寻求合比例的结果。跨国代孕亲子关系承认中的交往利益影响合法父母的确定依据。基因方法难以确定以意思为核心的代孕亲子关系,意思方法可以弥补基因方法的不足。在代孕协议当事人违反代孕协议、代孕协议无效等特殊情形中,意思方法可能无法发挥作用。在意向父母违反代孕协议时,代孕儿童面临被遗弃的风险;禁反言不是解决这一问题较好的方法,预防性措施与结果性措施是较好的方法。一方面,代孕儿童遗弃风险降至低水平;另一方面,惩罚、限制违反代孕协议的意向父母,完善代孕儿童收养机制。快速返还儿童机制通常难以适用于代孕者违反代孕协议的情形。身份关系特殊性对跨国代孕亲子关系承认的影响体现于公共利益;非身份原因导致代孕协议无效的情形需要考虑当事人真实意思、代孕儿童利益等因素。儿童最佳利益为跨国代孕亲子关系承认提供了代孕儿童的视角。基于其内涵的不确定性,儿童最佳利益在跨国代孕亲子关系承认中面临如下风险:缺乏具体标准与考量因素、缺乏对利益冲突的考量、儿童最佳利益价值标准的主观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7条、第8条分别规定儿童最佳利益、儿童身份、儿童国籍,但未充分考虑儿童最佳利益的风险。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专家组会议关注了利益冲突的情形。一方面,应对风险需要对跨国代孕亲子关系承认中的利益进行综合分析;另一方面,应对风险需要考察实践、归纳具体标准与因素。儿童最佳利益的具体标准与因素不是绝对的、封闭的,包括但不限于事实的家庭生活、代孕者同意、意向父母的诚信、代孕报酬的合理性。跨国代孕亲子关系承认中的公共利益表现为接受国的公共秩序保留。依据接受国公共秩序这一单一因素拒绝承认跨国代孕亲子关系可能引发无法出入境、无国籍、犯罪等风险。跨国代孕亲子关系承认中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适用具有必要性。结果说、联系密切程度说、国际公共秩序说均难以应对跨国代孕亲子关系承认中公共利益风险。基于对实践的分析,一方面,应对风险必须承认人权等因素对跨国代孕亲子关系承认的影响;另一方面,采用二层关系分析方法,既分析跨国代孕亲子关系承认中公共利益、儿童利益、意向父母利益的关系,又分析父母子女作为整体的家庭关系。通过逐一对三种利益的分析,对跨国代孕亲子关系承认中的利益进行利益衡量的关键在于“被保护利益受益程度与须让步利益损害程度的平衡”。平衡必须考虑是否存在替代方案。平衡须考虑代孕协议的履行、代孕协议性质的认定、儿童身份权益的保护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