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混业经营无疑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主要趋势,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对其进行高效科学的监管对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促进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有重要的意义。2007年4月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迅速发展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海啸,使国际金融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与考验,“世界金融发展史也是一部世界金融危机史”,每一次的危机既是一次严峻的考验也是一次发展的契机。此次危机中,以雷曼兄弟为代表的独立投行以及固守传统基础银行业务的银行相对花旗集团等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来说遭受了更为巨大的损失,次贷危机突显了金融控股公司在抵抗风险上的优越性,也为危机后其迅速发展提供了契机。同时,金融危机对全球范围内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国政府也更加意识到金融监管对于金融稳定的重要性,因而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已经成为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纷纷进行相关的制度改革。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改革在金融监管体系变革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所体现出的监管理念上的变革和具体制度设计上的变化都对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正文共分为六个部分,行文的逻辑结构是这样展开的:导致金融危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不力——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在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金融实体的监管有何启示意义——各国在危机后纷纷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有何借鉴意义——对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和监管现状进行归纳总结——指出问题所在——通过前述得出的结论结合我国的现状,对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设计提出自己的建议。正文第一部分是导论部分,对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进行释明,指出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的监管改革并结合我国实际对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提出可行的建设性意见。对国内外相关学者对本文论题的研究情况进行了简单地介绍。指出目前国内对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研究还集中在对国外先进理论和研究情况进行介绍以及比较分析的阶段。很多学者都是针对金融危机或是单独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做研究,从金融危机爆发根源来探讨金融控股公司在新的国际大环境下的监管的学者还比较少。在本部分的最后列举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对文章论述的逻辑结构进行了释明。第二部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和明确,避免界定不清导致概念混淆,影响后文的的论述。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文件和学者论述中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进行了梳理,指出笔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控股或其它能够取得实际支配权的方式控制至少一个的经营实体,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行业中至少从事两个不同行业的集团公司。列举了目前常规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划分类别。另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归纳和总结为金融控股公司性质上属于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或是完全从事金融业务并以控股为主要的实现模式,采用“集团混业,子公司分业”的经营模式,在监管上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风险进行分析,包括内部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传递、系统性风险、信息公开化低的风险、资本充足率不足和高财务杠杆风险。在第二部分中还对金融危机的根源进行了深入分析,主要是从监管不力的角度出发指出自由化的监管理念削弱了监管力度、监管体系自身存在缺陷以及新自由主义下的自由化监管在全世界泛滥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自由化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通过金融改革或采取其它措施,放松甚至解除对金融市场的各种管制,但是政府在监管中的严重缺位必然会为危机的滋长留下空间。而对美国危机前监管体制的分析也指出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多头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地带而且多头监管分权制衡也容易导致监管标准不统一“各管各”的情况出现,会加大监管成本降低效率。二部分的最后总结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有何启示意义,指出金融危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监管体制要适应市场的变化、金融监管的协调合作日趋重要、避免金融风控体系中的政府缺位、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第三部分先对典型国家传统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进行了简要介绍,包括美国的伞形监管模式、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德国的统一监管模式以及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再对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变革进行比较分析和归纳总结,美国金融监管全面改革方案包括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防范系统性风险、完善监管体制和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管层薪酬的监管几个方面;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包括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金融服务局(FSA)的职能、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管理、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加强监管同时促进竞争以及加强国际间的监管合作;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从新建欧洲系统风险理事会(ESRB)、组建泛欧金融监管体系(ESFS),强化微观审慎监管和全面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几个方面进行探索。最后指出我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要围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协调宏观和微观监管以控制系统性风险两个方面来进行,要建立健全宏观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完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协调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强化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倡导国际金融新秩序。第四部分是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目前的发展形式可分为从集团公司发展来的金融控股公司、从商业银行发展而来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来的控股公司和实业控股公司四大类。从反思金融危机的视角来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存在很多现实的问题,由中国特殊的金融环境和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的初级发展状况所决定,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其特殊的风险:(1)相关立法缺失,至今为之我国还没有一部类似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专门法规用来规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和监管;(2)监管效率低下;(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和内控制度欠缺导致公司发展水平不高;(4)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复杂多样化给现有监管制度带来挑战。对我国现行监管体系的缺陷进行分析: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完备、分业监管易出现监管真空、金融监管方式的落后、部门合作、国别合作在一定程度上的欠缺以及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内部监管上的不足。文章的第五部分是在上述几部分论述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提出建议。将笔者对于如何建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系的思路整理为:其一,逐步向同一功能型监管过度,建立协调有序的监管体系;其二,健全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三,从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控制制度、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内部防火墙制度等多方面来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控制度、防止系统性风险;其四,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主要提出并购和破产清算两种途径,在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时要把保护存款考虑进去;最后是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原因在于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经营网络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发挥规模效应的同时,也意味着对其风险的控制不可能仅仅依靠个别国家单独的监管力量就能做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加强在国际层面上的合作变得日益重要和迫切。因此我国在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时不应当仅仅着眼于国内,而是应当以国际化的视角加强与其它国家的监管合作。正文的最后一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总结。论文创作的难点与创新之处。笔者在论文创作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是有针对性的资料比较少。前人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监管上,专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进行研究的相对较少,往往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部分在进行研究;其次,以金融危机为背景展开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专项研究的也比较少;再次,由于我国金融业国际化程度还比较低,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并未遭受到发达国家所遭受的巨大冲击,因此结合我国实际对危机后金融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进行研究的文献资料也不多。相对应的,本文的创新之处也体现在论文研究的切入点和视角上的独特:本文以金融危机为背景,对金融危机的根源、危机后各国的监管改革都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结合本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前人的监管建议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加入了新的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