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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清洁服务是城市环境卫生的核心内容之一,与城市的居民生活、工商业发展、旅游开发等各方面密切相关。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的城市道路清洁服务供给模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求。我国越来越多城市开始在该服务领域实行政府购买的供给模式,而该模式下服务供给的效应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督。但现有的监督活动受传统政府单一供给模式下管理体制的影响较深,尚未完成监督体系建设的适应性转变,监督困难是一个普遍的现象,问题比较突出。目前,国内外已有部分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相关的研究内容,比如公共服务市场化监管、政府采购监管以及非营利组织监管等,这些研究对于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体系有良好的借鉴意义。但总体而言,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则缺乏独立的、专门性的研究,大多被整合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整体性研究中,而且多以政策倡议形式出现,缺乏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体系的系统探讨。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探讨政府购买城市道路清洁服务监督要素的合理构成为研究目标,以深圳这一较早实行政府购买城市道路清洁服务的城市为例,分析了现行的监督要素中尚未实现适应性转变的地方,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多元主体的监督合力尚未形成、监督对象缺位、监督内容存在盲区、监督标准分散化且规定不明、监督程序由政府掌控,缺乏公开性与法定性等,并探讨了出现这种滞后现象的原因。之后以委托代理理论、政府监管理论与行政监督理论为指导,结合政府购买模式的运行逻辑以及城市道路清洁服务的特性对监督要素构成的适应性诉求,提出了重构政府购买城市道路清洁服务监督要素的基本框架,并较为详细地讨论了监督标准由法律、合同与指标体系组成、构建监督主体多元化以及调整其与监督对象的对应关系、完善全过程的监督内容、实现监督方式的多样化与高效性、确保监督程序完整、法定与民主,以保障政府购买城市道路清洁服务的高效性。最后提出在实践中具体实现监督要素重构的政策建议,以促成各监督要素在实践中的互动,形成良好的监督机制。探索如何完善政府购买城市道路清洁服务的监督实践,不仅对于提高城市道路清洁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至关重要,而且对于政府购买模式在该领域的可持续化运行同样具有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