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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能够改过自新及时的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以便于国家能够及时的进行追诉,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我国的刑法及司法解释等都对自首的情形作了相关的规定,给司法实务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类型也不断的呈现出复杂化与多元化,以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也不能很好的对相关的案件提供有力的指导。因此,就需要从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与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中,来认识与理解社会中出现的新型案件中的自首行为,以便更好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本文论述自首疑难问题主要从一般自首、准自首、单位自首展开。从对一般自首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来看,该部分主要从构成一般自首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进行论述,通过案例对这两个要件进行分析。“自动投案”要件主要从“自动性”、“投案时间”两部分展开,通过分析案例中的焦点来对“自动性”、“投案时间”进行全面分析,进而能够对该内容理解深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是通过分析“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如实供述时限范围”两部分来对该案例进行剖析,从对影响量刑升格的次要事实翻供,是否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以及一审前翻供二审发回重审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是否在如实供述的时限内,通过分析,使得案例中的疑难问题迎刃而解。从对准自首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来看,该部分主要是通过成立准自首的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加以分析,通过案例来进一步说明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一些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的问题。从对单位自首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来看,该部分通过一个案例展开,通过该案例对单位自首意志以及在单位自首中主要责任人的自首认定问题这两部分内容的分析,使得在单位自首时相关的认定问题更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