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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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溯及既往所关注的问题,是当税法发生变动时,新税法对其变动前已发生的税收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有效力,则称新税法溯及既往地适用或生效。传统理论下,税法溯及既往采用有限许可的形式,即税法原则上不得溯及既往,同时存在例外情形。对税法溯及既往的有限许可存在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有助于发挥税法独有的功能,包括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等。然而在实践中,传统法理学“从旧兼从轻”的简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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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溯及既往所关注的问题,是当税法发生变动时,新税法对其变动前已发生的税收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有效力,则称新税法溯及既往地适用或生效。传统理论下,税法溯及既往采用有限许可的形式,即税法原则上不得溯及既往,同时存在例外情形。对税法溯及既往的有限许可存在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有助于发挥税法独有的功能,包括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等。然而在实践中,传统法理学“从旧兼从轻”的简单原则,在税法领域的适用会遭遇困境。因此,需要从税法本身的特殊性出发,探究税法溯及既往的特殊适用规则。税法中存在一项特殊规则,即税法时间规则,具体是指国家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有关法定时间节点或期间的相关规定。据此,可以将税种区分为随时税和期间税。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分界线,税法的溯及时点落在时间轴不同位置时,对纳税人的影响程度也有所差异。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溯及时点落于期间税征税周期的情形,其揭示出期间税在溯及既往和不溯及既往之间存在一个中间地带,即不真正的溯及既往。因此,有必要将税法的溯及既往进行类型化研究,区分为真正溯及既往和不真正溯及既往,对真正溯及既往原则上应予禁止,对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则上则应予以许可。与此同时,两种溯及既往也存在不同的例外情形,其背后体现的是立法者在纳税人信赖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均衡的过程,这种区别于传统单一信赖利益衡量因素的利益均衡理论,是税法溯及既往的另一特殊性。税法的溯及既往作为一国财税制度的组成部分,应当实现其相应的价值。一方面,对税法溯及既往的适用原则加以规范,是对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及程序法定要求的达成,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路径。另一方面,税法的溯及既往应符合国家征税的最终目标,实现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中国的立法程序中,由于对税法溯及既往特殊性认识的不充分,目前尚未构建出可操作性强、利益衡量全面的税法溯及既往适用原则及合法性审查标准,无法涵盖税法溯及既往所应考量的利益均衡,不利于其在立法与司法层面的具体实施,导致其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仍存在违背税收法定原则、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具体而言,在立法实践中,不利于纳税人的溯及既往时有发生,纳税人权益补偿条款存在若干不足,同时溯及既往条款的模糊表述使法的稳定性遭受损害,导致纳税人的经济活动陷入不确定性,这是我国税法长期以来的行政主导立法所导致的。在司法裁判中,从说理过程上看,由于缺乏针对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可操作性高的司法审查规则,以及不同法院对税法溯及既往原则理解存在偏差,法院往往对税法溯及既往的争议简单化处理或者予以回避。从裁判结果来看,法院由于对税法专业知识掌握的薄弱,以及对税务机关专业判断的尊重,往往倾向于支持税务机关的主张,而忽略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上述问题反映出我国税法溯及既往总体性的原则框架设计存在不足,导致无论在立法实践抑或司法实践中,均可能会出现违背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难以发挥税法溯及既往应有的价值。税法溯及既往的适用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是立法问题,因此构建一套税法溯及既往立法审查规则便显得颇为重要,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加以完善。在美国和日本,其通过判例法的形式确立了以“纳税人信赖”和“公共利益”双重视角为核心的税法溯及既往合法性的审查规则。这一规则,从税法溯及既往背后的利益均衡出发,考量到了税法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取向,及其作为经济法部门的特殊性,对于我国税法溯及既往实践的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我国当前税法溯及既往实践的完善,应当沿着基本原则、立法与司法三条路径进行。总体上,税法的溯及既往的原则遵循与其预设价值一脉相承,即应当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并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在立法层面,应当在具有高位阶效力的法中制定统一规范,区分不同种类的溯及既往,作出相应的原则性与例外性规定,同时构建专项立法审查规则,并对溯及既往条款加以规范。在司法层面,应当严格落实行政诉讼法的法律适用条款,强化对涉税法溯及既往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并完善相关的税收司法解释体系,使得司法对于税法溯及既往争议的裁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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