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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作出由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价格决策以前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公众、专家等意见的制度,是行政听证制度在政府价格决策领域的具体体现。价格听证是我国最早实行听证的行政决策领域,对于保证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推进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此项普及了中国公众听证理念的制度如今却面临种种质疑。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无疑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拟对我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展开全面分析,以求探讨完善之策,真正发挥听证制度确保行政权理性、公正行使的功能。本文共分为导言、正文及结论三大部分。其中,在导言部分主要是概括地介绍了价格听证制度的缘起和在中国的现状,引出本文的创作原由,明确了本文所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结论部分在扼要回顾全文的基础上,总结了本文对于价格听证制度进行研究之后所得出的八条主要结论。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概要如下:第一章,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内涵辨析。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听取权利受影响主体意见的制度。本章对听证制度的在国外的发展以及在中国的确立过程进行了论述,指出了行政听证的功能和主要分类。同时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目的、主体、发挥作用的领域和时间进行了分析,概括出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理论基础为:人民主权理论是听证制度的宪政基础;公民民主参与理论是听证制度的行政实体法基础;正当法律程序理论是听证制度的行政程序法基础。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主体广泛、目的特殊、抗辩性弱、程序特殊等。第二章,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价格听证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客观原则、效率原则和接受社会监督原则。其中,公正原则居于首要地位,是其灵魂与生命。第二部分考察了我国中央和地方关于价格听证适用范围的规定,其共同之处在于:纳入听证目录的价格项目一是由政府定价或者是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二是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第三章,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主体。价格听证的主体包括:听证会的组织者;听证主持人:听证申请人;听证参加人。不同的主体在价格听证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本章通过各国关于价格听证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同规定,分两大部分重点介绍了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指出了我国在价格听证主体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包括建立独立、稳定的听证主持人队伍;听证会代表由相应群体、阶层公众自愿报名,推荐产生;采取固定代表和临时代表相结合的方式;组成相对固定的候选专家代表,以保持专家的专业性、中立性等。第四章,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具体运作程序。价格听证的完整过程包括价格听证会的组织筹备、价格听证会的举行、价格听证的善后与价格决策的最终作出三个基本环节,每一个环节都由相应的程序规则构成。其中,听证会的举行和价格决策的最终作出直接涉及公众。本章完整描述了我国现行政府价格听证制度,分析了各个环节的相应制度规定,特别是明确了听证会的效力,认为价格听证不宜实行“案卷排他性”原则。第五章,我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本章主要以2006年北京市出租汽车调价会为例,系统分析了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如听证透明度不高,公正性不足,信息不对称,平等性缺位等。进而提出了完善的思路:如认为从制度层面,保持主持人的中立性;完善代表遴选制度;建立完全的信息发布制度、各方主体信息对称;价格听证制度要与说明理由制度紧密结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