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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非全日制用工这一灵活就业形式迅速普及,其不仅满足了企业降低用工成本以及劳动者自主择业的现实需求,还实现了劳动力的灵活配置,有利于促进就业、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然而,非全日制用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劳动报酬是满足人民基本物质生活需要和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础和来源,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仅事关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也事关非全日制用工的整体发展以及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容易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是法律保护的缺位。我国《劳动合同法》目前仅在用工时间、计酬方式以及支付周期等方面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报酬权进行调整,且法律条文内容过于原则性,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对于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的劳动报酬谈判权而言,现行标准仅顾及地区之间的差异而没有考虑到行业之间的差异,各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要素也没有达成一致,导致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小时计酬标准进行谈判时缺少参考基准。对于劳动报酬请求权而言,我国的同工同酬原则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的适用存在一定障碍从而导致非全日制劳动者缺少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依据;现有法律没有涉及非全日制劳动者超时劳动的劳动报酬的支付问题,难以适应非全日制用工的现实状况。对于劳动报酬支配权而言,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工资支付问题与全日制用工采取一体保护模式,从而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配权构成一定威胁。对于劳动报酬权的救济而言,我国法律仅规定参照全日制用工的争议处理方式,缺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国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完善,我国法律应当明确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要素以及建立地方和行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行的制度,以此作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报酬谈判权的基础;引入均等待遇原则以解决同工同酬原则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的适用存在障碍的问题,并根据具体的超时用工时间来区分不同情形下超时用工的劳动报酬支付,从而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报酬请求权提供制度依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时应当以货币形式向非全日制劳动者一次性足额付清劳动报酬,以防止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报酬支配权造成侵害;加强劳动监察力度以充分发挥其行政效能,并完善追索劳动报酬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从而确保行政和司法救济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