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执行程序是为了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产生的,但是如果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错误的,这种执行行为就构成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为了恢复当事人合法的权利状态,民事执行回转制度便应运而生。民事执行回转是对于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依据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而做出的强制执行行为的一种补救性制度。民事执行回转将案件的权利义务状态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从而纠正因执行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而给当事人的财产造成的损失。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信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我国关于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规定非常有限,立法的粗糙引起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研习,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除去绪论和余论,主要由民事执行回转概述和民事执行回转的缺陷以及民事执行回转的完善三部分来论述笔者对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基本思考。文章先从民事执行回转的基本内涵入手,认为民事执行回转是在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中或者执行结束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从而依据新的法律文书作出回转裁定启动新的执行程序,将案件恢复到执行开始前的状态。民事执行回转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将案件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继而对我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现状作出分析,认为导致民事执行回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存在许多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立法对于民事执行回转的规定过于简单,法条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解决在案件具体适用中存在的回转依据不确定、回转难以启动以及回转财产范围不明确的问题。本文针对民事执行回转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认为民事执行回转只能以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执行回转裁定作为案件回转的依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只是回转裁定据以作出的根据,并不能直接成为回转的依据;回转案件应当明确回转的程序启动方式以及立案期限,从而在程序启动上保障回转得以顺利实施;民事执行回转的范围仅应当包括返还执行财产和财产所生的孳息,在第三人已经合法且善意取得执行标的物的情况下,回转不能对抗该善意第三人,原执行债务人的损失只能要求原执行债权人赔偿,并且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财产损失。